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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下的經濟影響

2017-8-2 17:16 來源: 環維易為 |作者: 毛洋

  從2013年6月深圳碳交易所開始第一筆深圳配額交易至今,我國的碳交易試點地區已經完整的走過了3年的時間。這3年當中,媒體報道對于碳排放權交易的評論往往擔憂其對工業領域的經濟負面影響。邏輯是,排放企業將在碳配額上作出額外的投入,從而增加成本,降低利潤,影響競爭力。

  帶著這個問題,報告工作組逐一對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湖北和深圳試點的所有上市公司財報進行了研究,深入分析了上市公司在過去的試點期內受到的經濟影響。

2013-2015上市公司碳相關財務信息

  由于重慶試點的對外信息披露有限,所以工作組選擇了除重慶市以外的試點地區做研究。這些碳交易試點地區在2013-2015年碳交易試點期內,最大規模是2391家排控企業[ 試點地區每年都可以調整納入排控企業數量,所以有波動。]。其中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具有運營權)數量為221家,占全部控排企業比約為9.3%,占全國上市公司總數量7.4% (截止2016年10月12日)。

  為方便分析,工作組將上市公司相關的信息披露分為“提及碳排放”和“提及碳市場收益”兩種類型,同時將提及碳收益的上市公司收益相加計算收益總金額。

表1: 上市公司碳交易試點期相關信息披露情況總表

上市公司碳交易試點期相關信息披露情況總表

*部分以“碳排放指標期末余額”計
來源:上市公司年報,環維易為碳市場數據庫

如上表所示,絕大多數受碳交易納入控排的上市公司集中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個行政區,其中上海市312家排控企業中有77家為上市公司,占比近25%,為擁有上市公司最多的碳交易試點地區。但是三地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的比例遠不及天津、廣東和湖北。在6個試點地區一共25家提及碳排放的企業中,共有11家企業公布其在碳市場中的收益,11家企業收益全部為正,共計約七千萬的收益總額。

1.1上市公司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下的影響分析

  • 北京共計981家排控企業,其中74家為上市公司,8家企業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4家企業通過碳市場獲利超過三千三百萬。由于北京的碳交易試點中納入的排控企?業中工業企業占很小部分,所以這些上市公司的自身碳排放量應該較小,其碳管理和碳配額履約的成本應該較小,不容易受到上市公司重視而單獨披露的可能性很大。雖然如此,工作組注意到北京上市公司在財報中的碳排放提及比例要高于上海,其中兩家上市公司在碳市場中的收益都是超過千萬元的,這很可能是因為他們是北京的工業企業,本身的碳配額量大,再加上北京碳配額的全國最高二級市場價,使他們兩家上市公司在北京碳市場中具有高收益。
  • 上海共計312家排控企業,其中77家為上市公司,4家企業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1家企業通過碳市場獲利超過四百八十萬。上海碳交易試點無論從絕對數量還是比例上都納入了最大規模的上市公司,但僅有5.2%的企業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工作組認為這是上海碳交易試點的配額分配過于寬松所導致的。由于碳配額的寬松分配,所以企業在碳管理和碳配額履約的成本應該較小,即使有額外的成本,其成本也過于小且不足以受到上市公司重視,而不是本身的碳排放量小的原因。
  • 天津共計109家排控企業,其中5家為上市公司,4家企業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沒有任何企業提及通過碳市場獲利,這與天津二級市場的冷落表現也許相關。
  • 廣東共計186家排控企業,其中7家為上市公司,1家企業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并在碳交易中獲利近一千五百萬元。廣東碳交易試點在排控企業選取上皆為大型工業企業,所以理論上這7家上市公司應該都具有配額持有量高的特點,但僅有1家企業公布其碳市場收益,這說明這些上市公受到的碳交易政策的影響很小,無論以成本計還是收益計都不足受到重視,從而體現在財務年報當中。
  • 深圳共計636家排控企業,其中42家為上市公司,4家企業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2家在碳交易中總獲利超過五百萬。于北京情況相近,深圳的排控企業中工業類企業較少,所以理論上這些深圳排控企業的碳配額量不高,所以相應的成本和收益應該和北京一樣不足以引起重視,但深圳試點中有近10%的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同樣高于上海試點。
  • 湖北共計167家排控企業,其中16家為上市公司,4家企業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3家在碳交易中總獲利超過一千二百萬。工作組認為湖北的碳交易試點包含的排放企業門檻是全國最高的,代表排放企業的配額數量也是全國最高,所以受到的影響也最大。這從上市公司提及碳排放的比例上可以得到印證,25%的上市公司提及碳排放。
  雖然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提及碳排放的總比例并不高,僅為11.3%,單工作組依舊發現一些可歸納的現象。

  a)上市公司是否在財報中公布其碳排放和碳市場收益與自身碳配額持有量無正相關性,理論上大規模的碳配額應存在于大型電力公司,但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沒有任何一家上市電力企業在其年報中公布任何碳信息;

  b)無一上市排控企業在其年報中提及碳配額履約成本。所有提及碳排放的上市公司都未按照證券交易所要求提及碳配額履約會產生大量額外成本,從而影響運營能力的預警。工作組認為這是因為被納入碳配額履約的成本不足以使企業的運營成本結構發生大幅度改變,甚至碳配額履約的成本過小,不足以使企業在年報中提出預警;

  c)所有上市公司在提及碳市場收益時表示皆為正收益,共計11家上市公司提及碳交易市場收益,總收益超過7千萬元,占2016年度碳市場現貨總交易額(包括配額在線交易、配額大宗交易、補充機制交易)的約6%(這還不包括未公布碳市場收益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電力行業巨頭下屬的上市公司),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碳收益約六百三十八萬元。這也許表示更多的排控企業在碳交易中是盈利的,而不是額外的成本支出。

  基于本次研究的結果來看,無論從成本還是收益的角度,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對于碳交易的關注并不高。在全國碳市場即將開始之際,建議我國的上市公司能夠更好的關注碳配額交易市場。這不僅僅是對于電力、化工鋼鐵水泥等碳配額的持有大戶。正如像特斯拉這樣的國際知名企業一樣,碳交易收益可能在上市公司的運營收入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份額。

本文出處《環維易為中國碳市場研究報告2017》,由北京環維易為低碳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授權易碳家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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