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成熟、
碳排放權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躍度大幅提升、交易類型多樣化,企業需要對自身的碳
排放權投入更多財會方面的管理。由于碳排放交易的復雜性,國際上對相關交易的會計處理尚未形成統一意見。目前國際上大部分組織都認可碳排放權應認定為一項資產,爭議的核心主要是碳排放權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國際主流觀點包括應在初始計量時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金融工具,或單設碳排放權科目;而有關計量方法的觀點主要分為公允價值計量和歷史成本計量,以及對于從政府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是否應進行賬務處理。
財政部會計
政策委員會于2016 年9 月發布了《
碳排放權試點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根據該意見稿,重點排放企業(下稱“企業”)應設置碳排放權科目和應付碳排放權科目,分別用于核算企業有償取得的碳排放權的價值和企業為履約碳排放義務而支付的碳排放權價值。意見稿還對涉及的資產負債的計量方法給出相應建議,為碳會計準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對于從政府部門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是否進行賬務處理成為本意見稿的焦點之一。
將其確認為一項資產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更加符合現代會計的發展趨勢,減少表外資產及潛在的與國際準則的差異的同時,也消除了同類交易會計處理不一致的情況。另外,無論國際國內,
碳配額分配都面臨著有償取得的比例逐步上升的趨勢。有償配額的計價和入賬方法也為無償取得的配額提供了參照依據。
完善的碳會計準則能夠更好地幫助企業管理、記錄自身的碳排放權結余和相關交易狀況,同時使企業財務報表能夠更加完整、公允、準確地反映其資產、負債和盈利狀況。
在企業財稅處理方面,碳會計準則的制定有利于企業有據可循地對碳排放權資產或負債進行記錄,并根據履約日超排情況確認相關費用。一方面,根據上述準則指引,企業可以將碳排放權相關支出進行資本化,優化包括每股收益、投資報酬率等企業運營指標及資產負債結構。另一方面,相關交易賬務處理的統一有利于提高企業間財務報表可比性,對外部監管統一標準、企業提高自身合規水平都存在促進作用。另外,碳會計準則的制定也將推動相關稅務政策的確立,可能會對企業的流轉稅及企業所得稅產生一定影響。
自碳交易試點開展以來,傳統金融產品對企業資產和現金流的要求無法滿足企業進行
減排活動或交易的實際需求,與碳資產相關的金融創新包括碳債券、碳資產抵押貸款、
回購等融資業務已初見端倪。在此背景下,推進碳會計準則,建立統一相關資產核算方法及計價標準,可以促進相關
碳金融產品的開發和建立健全融資資質的審核標準,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并活躍碳交易市場。(易碳家 環維易為特邀評論專家:吳倩女士,普華永道管理咨詢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