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IMO)2016年10月批準了全球性的船舶油耗數據收集機制,歐盟要求進出歐盟水域的船舶于2018年1月1日起監測及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我國政府及主管機關相繼出臺了
節能減排和控制溫室氣體相關
政策及要求,提出加快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體系,實行重點企業直接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消費數據制定。
為適應國際及國家對水運業
碳排放核查的要求,中國船級社(CCS)組成了專業團隊,深入研究國內外水運業船舶碳排放
MRV有關要求,并圍繞水運企業邊界選取合理性、企業碳排放數據核查技術、數據抽樣技術核查數據不確定度等關鍵
問題開展重點研究,為保證其可實施性,針對典型水運企業船舶碳排放核查進行試點示范工作。試點示范分別考慮以集裝箱船、油船和散貨船三大主力船型選擇有代表性的國際航運試點企業——中海集裝箱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航運集團南京油運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遠散貨運輸有限公司,針對試點企業提交的碳排放報告按照規范要求開展核查。基于水運企業船舶碳排放核查關鍵技術研究、示范試點基礎上,CCS編寫了《水運企業船舶碳排放核查技術規范》初稿。
為完善該規范,CCS專業團隊進行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并先后向有關水運企業20余家單位的30余位專家以電子郵件、研討會、現場評審會等方式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稿,《水運企業船舶碳排放核查技術規范》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發布生效。該規范適用于CCS對水運企業船舶的碳排放進行的外部核查。現階段“外部核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適用于國內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階段將涵蓋
石化、
化工、
建材、
鋼鐵、
有色、
造紙、
電力、
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參與主體初步考慮為業務涉及上述重點行業,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的企業法人單位或獨立核算企業單位”;另一方面,適用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15年發布《關于對海運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進行監控、報告和核查以及2009/16/EC法令進行的修訂》中規定的“上一停靠港到成員國管轄下港口、從成員國管轄下港口到下一停靠港,以及成員國管轄下港口之間的航行中進行CO2排放的5000總噸以上船舶。不適用于軍艦、海軍輔助船、捕魚船或魚品加工船、構造簡單的木船、非機動船、非商業用途的政府船舶。
“規范”明確了碳核查活動適用范圍、監測計劃的提交審批、碳核查開展過程中策劃、實施、核查報告編寫和評審,以及符合證明等工作內容及流程;控制了碳排放核查過程中邊界選取、抽樣計劃、風險評估、活動數據采集、處理、碳排放量化、報告等核查技術要點的潛在風險,確保經核查后的排放數據是真實的、準確的,滿足核查目的的。
“規范”的整體架構為“總-分”形式,第一章總則規定了核查工作的基礎概念、綱領性要求;從第二章開始至規范的第六章規定了核查工作的具體實施要求。其中,“第二章監測計劃”針對監測計劃的內容、資源保證、監測計劃更改等方面的要求。監測計劃在未出現需要更新的情景時,無需周期性審核。從“第三章核查策劃”至“第六章符合證明”是一個完整性審核的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體現了體系循環上升“P-D-C-A”的發展理念,通過年度周期性的審核促進企業碳核查工作的斷完善和準確。
為便于碳排放核查工作開展,CCS還進一步研究開發了“水運企業船舶碳排放數據核查管理系統”軟件。該軟件通過從能源消耗終端連續采集活動數據形成大數據庫,將碳排放數據統計、閾值分析計算等算法用于大數據分析,通過運算輸出特定船舶類型特定時間內的特征指標及信息,實現閾值獲得、計算結果導入、報告自動生成等功能。
通過應用該軟件,可將傳統的核查技術與研發的數據核查管理系統進行交互驗證,通過在數據核查管理系統中實現設定船舶碳排放的錯誤數據規則,實現甄別不合理數據的功能,實現了對核查對象提供的碳排放活動數據合理性、真實性的驗證,提高了核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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