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安排部署,全國碳
市場今年將要正式啟動。全國
碳市場的啟動和順利運行,需要《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實施細則的法律依據;而近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并未提及,盡管該條例在2016年3月就被公開且被列為“預備項目”,現實情況卻是尚未被列入今年“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另一方面,根據《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總體方案征求意見稿》,全國碳市場初期將限制
ccer交易,條件成熟后再增加。
據c30觀察了解,上述種種不利好的消息,在市場尤其是碳市場的各參與方,產生一種憂慮情緒。為此,c30低碳平臺創始人李華林特別邀約到我國著名的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專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周宏春教授,進行了一次深度對話,以期回應市場關切。
李華林:請問周教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依據未被列入國家今年力爭完成的內容,此舉對全國碳市場的啟動將會產生什么影響嗎?
周宏春:隨著我國相關制度的日臻完善,政府推進的工作需要
法規作依據,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化國家”的基本要求。從中國實際出發,部門規章也是重要的行政依據;啟動碳市場的有關工作安排已經在2014年《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沒有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我個人看,也不應該影響全國碳市場的啟動。
從另一方面看,法規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成熟經驗和
政策措施的規范化。例如,最有代表性的是我國的改革從
安徽小崗村包產到戶開始,后來才有了相應的
政策法規。我國的碳市場,也是經過七個省市的試點,其中的一些做法需要總結提升為政策和法規。二是規范社會行為,這一點大家都比較了解,我就不說了。
李華林:有媒體報道說,全國統一碳市場有望今年7月正式啟動。目前各項準備工作已進入沖刺階段,備受關注的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已獲批準,相應的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也在推進中,多地爭奪承接,4月份花落誰家將見分曉。請問周教授,7月份正式啟動全國碳市場,這個消息準確嗎?啟動全國碳市場,這個“啟動”怎么理解呢?
周宏春:這個消息是否準確,我不知道;需要問發布消息的人,或需要碳市場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的相關負責人員確認。
我可以說的是,什么是正式啟動。大家都知道,公司上市有一個儀式:敲鑼!由此我們可以推想一下,碳市場的正式啟動也應該有一個標志:發一個文件、開一個新聞發布會或電視電話會,凡此等等都應該屬于碳市場正式啟動。
還有什么更好的形式,大家可以想象,也可以提出建議!
李華林:您能預測一下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等可能會花落誰家嗎?
周宏春:這個
問題既簡單又復雜。說簡單,既然是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就應該有一個統一系統;最經濟、合理的選擇是利用現有的系統,因而有可能是在主管部門原有注冊、登記系統的基礎上拓展一些功能。說復雜,就是你所說的“花落誰家”問題。首先,由誰來“負責”我想各地都不會爭,因為國家主管部門要負責;爭的是這個類似大數據中心的運維在哪里。需要強調的是,在信息化快速發展的時代,這種類似大數據中心系統的所在地僅負責運維;注冊、登記可以有多個終端,每個終端可以選擇已有基礎的試點省份,也可以開發更便利的APP,或者其他途徑。更準確的消息,需要看國家文件的相關規定了。
李華林:今年3月17日,保爾森基金會2017可持續性年會在京舉辦。中國氣候變化特別代表解振華在發言中表示,中國積極倡導綠色低碳發展,并取得了顯著成就,綠色低碳發展的戰略地位顯著提升。解主任還指出,今年我國還將啟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目的是發揮市場的作用,降低全社會
節能降碳的成本。請問周教授,全國碳市場究竟如何形成綠色低碳發展的倒逼機制,促進全社會節能降碳?
周宏春:這就要從市場的功能說起。說到底,市場功能之一是發現碳排放的價格;換句話說,減少碳排放是需要資源投入的,包括資金和技術等,這就出現了碳排放單位強度降低的投資效率問題。
進入碳市場交易的是單位當量的二氧化碳,既可以是國家分配的額度(國家分配省市的排放額度,具體分配權在地方主管部門),也可以是項目
減排額度。一個排放主體在一個履約周期內配額有剩余的額,剩余部分可以拿到市場上去賣,而新上項目但沒有額度或配額額度不夠的,則需要在市場上購買。買賣雙方的供需存在是交易的前提。與此同時,不同行業的減排成本不同,因而出現了用較低成本可以完成減排同樣排放量的情形,這就出現了市場交易,因為買賣雙方都可以在市場交易中獲益(賣方得到了收益,買方少花了投資)。
換句話說,碳市場的交易可以用較低的成本實現減少同樣排放量的目的。
李華林:今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公告,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備案申請。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總體方案征求意見稿》,全國碳市場初期將限制CCER交易,條件成熟后再增加。據了解,限制CCER的這一做法得到了多數排放企業、減排企業和CCER開發交易商的反對,據悉,某地清潔發展機制環保服務中心還直接上書當地發改委表達了種種憂慮。請教周教授,全國碳市場初期限制CCER交易的措施是出于何種考慮呢?從您的角度看,這個“初期”會持續多長時間?
周宏春:我們看政府文件應當尊重原文。原文的表述是“交易產品初期定為碳排放配額,條件成熟后增加符合條件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從碳排放配額起步,這是“規定動作”,畢竟啟動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存在不確定性,什么都做萬一出現“失控”情況對建立那么大的碳市場是十分不利的,也是誰都不希望的。“條件成熟后增加符合條件的CCER”是“自選動作”,不僅可以豐富市場產品,也可以在前期試驗、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至于“初期”會持續多少時間,只能“視情況而定”,取決于市場運行、工作推進以及政策上、制度安排上、系統操作上……是否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如果順利,這個“初期”會較短;如果出現“失控”,則需要等出現的問題有了解決方案甚至問題得到解決。
對此,我們需要耐心!什么事情希望“一蹴而就”,有時會“欲速則不達”。
李華林:限制CCER交易,是否會對碳市場形成的節能降碳倒逼機制的效果打折扣呢?
周宏春:公眾理解為“限制CCER交易”,我個人的理解是循序漸進;也給從七個試點逐步到全國統一碳市場留有“過渡時間”,以解決各方面的訴求和地方原有配額等問題。
至于是否會對“倒逼”效果打折扣,我想不妨試問一下:以前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我們還不是一樣節能降碳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