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
碳金融制度交易機制發生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 搜尋價格、達成協議、保障合約實施以及違約費用 等。碳金融制度試圖利用
市場機制實現碳
減排資源 的優化配置,其核心目標本身為交易費用最小化,但 是因為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壟斷勢力的影響 以及非法行為猖獗等因素影響,致使我國碳金融制 度交易機制的交易費用昂貴。碳金融市場中的非法 合同使
CDM 市場變化難以預計,極具脆弱性,對將 來碳金融市場規則的制定也會產生影響,進而導致
碳交易風險與費用劇增。
我國碳交易市場雖然為數眾多但是交易清淡, 截至目前,我國同類的環境權益交易所已經多達 20 多家,但其主要功能均為 CDM 項目的撮合與
節能環 保技術的轉讓交易,大部分的碳交易都在場外進行, 能夠真正實現場內交易的寥寥無幾,各地交易所大 都面臨有價無市的尷尬。同時,眾多交易所林立的 局面無形中增加了買賣雙方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 本,各個交易所采用的核證標準也不盡相同,在進行 國際碳議價時難以形成統一的聲音,進而削弱了我 國在國際
碳市場議價的能力。
碳金融是一種新型的創新性金融,存在諸如政 策風險等諸多不確定風險,涉及跨境交易等諸多不 同的專業領域,如清潔發展機制 CDM 交易領域,國 際上一般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碳金融交易提供 專業的咨詢服務,而我國在這方面沒有足夠的市場 經驗,也缺乏相關的人才儲備,使得中介服務市場質 量不高,抑制了碳金融的發展。
我國主要通過 CDM 項目參與碳金融活動的原 因是,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炭為主,能源利用效率低, 減排潛力巨大。而發達國家則把原始的廉價的 CER 產品,通過相關金融機構的包裝,設計為價格更高、 更復雜的碳金融衍生產品和擔保產品并進行出售, 以獲取更大的收益。比如,2008 年,寶鋼公司以 10 歐元/噸的價格向英國瑞碳公司瑞士信貸集團出售
碳排放量,美國國際集團(ALG)以 6.5 美元/噸的價 格向
四川和
新疆購買碳排放量,而與此同時,荷蘭和 世界銀行進行碳交易的碳排放量價格已經達到了23.15 歐元/噸。由此可以看出,盡管我國是 CER 最 大的供應國,由于企業對 CDM 國際規則及盈利模式 缺乏深入的了解,以至于失去了相應的權重地位,失 去了對項目交易價格發言權,在整個碳交易產業鏈 中只能處于低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