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有詳細的計算公式及參數數據
廣東省對民航行業、
造紙行業、白
水泥企業配額有詳細的計算公式及參數數據。具體詳見《廣東省民航行業2016年度
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廣東省造紙行業2016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及《廣東省白水泥企業2016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法》。
廣東配額結構
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控排企業配額和儲備配額(包括新建項目企業有償配額和
市場調節配額)。
廣東省配額清繳方法
廣東省控排企業配額清繳履約以及使用自愿
減排量抵消實際排放等事宜,均按照《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廣東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造紙行業按歷史強度下降法分配配額,若2013-2015年中某一年份企業的生產線因產品品種、能源生產方式發生重大變更,造成該年度碳強度發生重大變化的(單位產品碳強度與2013-2015年中最高的年份相比低20%以上),企業可提出變更歷史年份的申請,同時應在2016年度碳排放報告中對相關情況予以說明,經核實后,可不取當年數據作為歷史碳強度計算數據。
廣東省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抵消機制
廣東省控排企業可以使用CCER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2016年度部分實際碳排放量。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過本企業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 中必須有70%以上來自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控排企業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業碳排放。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CCER可抵消1噸碳排放量。
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2)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3)非來自水電項目;
(4)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5)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6)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或已啟動
碳市場地區的項目。
第(1)點和第(6)點為《廣東省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抵消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工作指引》新提出的??捎糜诘窒腃CER項目必須不是其他7個試點省市和已啟動碳市場的項目,且CCER項目必須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