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巴黎協定》,世界領導人一致同意保持全球平均氣溫增長幅度不超2℃,并盡力爭取將氣溫增長控制在1.5℃。
2016年10月5日,在協定達成后不到一年的時間,《巴黎協定》生效的條件都已滿足,并將在2016年11月4日開始正式生效[1]。
全球絕大多數政府——189個國家,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global greenhouse gas, GHG)的96%和全世界人口的98%[2]——已經承諾降低GHG的排放量,并且通過“國家自主決定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3]來應對氣候變化。
政府目前的當務之急是確保承諾能有效實施,這需要政府在影響企業和居民日常的投資消費決策方面,做出持續的努力。
雖然INDCs的實施依賴于一系列
政策和項目的支持,但碳定價機制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大約100個主權國家和地區——占全球GHG排放量的58%——在計劃和考慮使用碳定價工具。
碳定價在促進減碳方面起到的關鍵作用在巴黎協定中也有所反映。協定的第六條為促進制定國際公認的碳定價方法奠定了基礎,同時協定對新概念的界定也為尋求國際合作鋪設了道路。
已經有大約40個國家和超過20個城市,州和地區正在進行碳定價(見圖1)。共覆蓋了7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gigatons of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約為全球GHG排放量的百分之十三(見圖2)。
過去十年,碳定價機制所覆蓋的全球
碳排放量比例增長了三倍。今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結合其碳稅對液化天然氣工廠的排放進行定價,澳大利亞要求超出限定排放量的大型排放者中和其超額排放量。
2015年韓國建立了
碳交易市場(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葡萄牙的起征碳稅。碳定價在區域一級也有了新的發展,墨西哥表達了參與北美
碳市場的興趣,并且在太平洋聯盟(Pacific Alliance)[4]的背景下開展了碳定價對話。
但哈薩克斯坦去年決定2016-2018年間暫時停止其ETS,南非將其碳稅的啟動推遲至2017年。
展望未來,2017年碳定價機制所覆蓋的全球排放量可能出現歷史上年度最大幅度的增長。如果中國的國家ETS能夠在2017年按計劃啟動實施,中國國家ETS將超過EU ETS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碳定價機制,初步估計碳定價機制覆蓋的排放量占全球GHG排放量的比例可能由13%增長到20%~25%(見圖2)。
明年計劃開始的其他機制包括安大略湖的ETS,阿爾伯塔地區也將在現有的ETS的基礎上征收碳稅,智力和南非將征收碳稅。且法國計劃在2017年為碳價格設定一個下限。
現有機制間的碳價格跨度仍舊較大。例如今年,碳價格從低于1美元到131美元不等(見圖3),四分之三的碳排放量的定價都低于10美元。
2016年ETSs和碳稅的總價值不到500億美元,維持在2015年的水平。這種相對穩定的狀態是由于各種碳稅稅率的增長被大多數ETS的較低的碳價格抵消了。
除了強制性的碳定價機制數量的增長,2016年向CDP報告的正在進行內部碳定價的企業數量也在增長。2016年使用內部碳定價的企業數量超過了2014年的三倍。
企業使用的內部碳定價多種多樣,報告顯示的價值從0.3美元到893美元不等,大約80%的內部碳價格在5美元到50美元之間。
為進一步利用碳定價為緩解氣候變化和增強氣候恢復力提供動力,在過去的一年發展出很多的國際平臺。包括碳定價領導聯盟(Carbon Pricing Leadership Coalition)和由新西蘭領導的有關碳定價的部長級宣言(New Zealand-led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Carbon Pricing);G7碳市場交易平臺向G7之外的其他國家開放;碳定價的高級別小組(the High Level Panel on Carbon Pricing)的國家領導和國際機構確立了新的目標,即截止2020年,將碳定價機制覆蓋的排放量翻倍,到2030年再翻一倍。[5]這些政治過程使得國際平臺的影響力進一步得到了鞏固。
雖然近幾年碳定價快速發展,但多數情況下,這些機制還停留在產生影響的初級階段。為了調動政治支持,一些政策制定者將碳價格定在了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
盡管如此,碳定價政策框架和制度結構的實施還是為未來提升信心和影響奠定基礎的第一步。
碳定價需與廣泛意義上的環境政策相匹配
結合一國廣泛意義上的政策環境,碳定價對于公眾來說是最有效也最能夠接受的一種方式。不可避免的是,政策制定者必須平衡多種目的,而減緩只是其中之一。
一系列綜合性的減緩氣候變化的政策如果能夠同時實現其他關鍵目標,必然相比于與實現交叉目的不一致的政策更能夠得到廣泛的支持和實施。
為了使碳定價能夠實現最佳效果,政策制定者需要使配套政策的協同效應實現最大化,解決潛在的重疊政策的沖突,權衡其與其他有抵消作用的政策的關系[6]。報告的第三部分深入討論了這些
問題。
一個關鍵目標就是把碳定價以一種能夠支持每項政策效果的方式與可以互補的政策相結合。這可以保證碳定價能有效改變行為模式,其效果也能為社會所接受。例如:在
電力行業,如果電力市場是有效的,即生產者和消費者能依據全成本價格信號來分配資源,定價效果是最好的。
同時,由于碳定價鼓勵在迅速增長的相對小型的發電系統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則可以通過配套政策支持電力系統靈活性,提升對可再生能源的容納能力。
為了鼓勵能源的高效利用,激勵人們越來越多地使用公共
交通,碳定價需要與其他額外的方式結合來消除障礙,建立可以讓消費者對價格信號做出反應的基礎設施。
為一些
減排機會獲得長期融資的前期成本也非常關鍵。需要強調的是,碳價格可以幫助實現其他目標,比如可以提高稅收收入效率,幫助減輕當地空氣污染等。
政策制定者也需要管理與碳價格有類似效應的交疊政策。例如,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的支持措施,盡管產生于其他的目的,但同時也會對碳定價起到促進作用。對于這些交叉性政策有很多合法的理由,比如綠色工業政策,支持實現某些變革性技術或者避免資本被鎖定而在未來面臨資產擱淺。
然而這些政策代表的潛在的碳成本可能遠遠超出明確的碳價格,從而增加整個社會的減排成本。政策制定者可以管理這些政策之間的聯系,使碳定價能同時利用政策的平行目標,減少負效應并最小化政策成本。
最后,政策制定者也許需要解決一系列的有抵消效應的政策。這些政策對碳定價在影響投資者和消費者的行為方面會產生不利影響。通常就像化石燃料補貼的情況那樣,這些政策并不能成功有效的實現其訴求的降低非富裕家庭的能源成本等目標。
既能實現目標又不會扭曲碳價格信號的方法是存在的。實施碳定價無需等待此類有抵消效應政策的廢除,而是可以作為化石燃料補貼逐步改革的政策的一部分。
例如通過稅收來幫助解決一些廢除補貼上的政治經濟障礙。然而在其他情況下,比如當
法規保護那些不鼓勵低碳投資的金融機構和財政緊縮政策時,就需要在法律上做出權衡。政策制定者需要決定從邊際角度是否有方法來解決這些沖突或者決定應該優先考慮哪個目標。
碳價格、氣候變化政策和更廣泛的國家政策環境之間復雜的交互動態特性意味著我們并不是總能夠預計到會發生什么問題。對這些交互作用的治理將會是一個漸進的反復的過程。
理解了這點,政策制定者就應該采取常規措施來回顧和評估,這樣才能對可能出現的挑戰做出反應,同時又不會由于產生不一致的政策扭曲和轉變而損害商業計劃和投資信心。
政策制定者可以利用分析工具來更好的理解碳價格的作用效果及其與多政策之間的復雜的交互作用對經濟主體決策的影響。
借鑒巴黎模式建立國際碳交易市場
除了作為一個實現國家減排的有力工具,碳定價也能夠通過建立國際碳交易市場來支持國際減排合作。這樣的一個市場允許那些有經濟責任減排的參與者用最成本有效的方式購買減排量。
這種靈活性可以明顯降低成本,從而實現更雄偉的戰略。這篇報告所做的模型分析顯示到2030年國際市場可以降低三分之一的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s)中的減排交易成本。
模型還發現到這個世紀中葉,國際交易市場有潛力降低50%的減排成本。研究同時強調2050年世界上一些落后地區可以通過出售減排量獲得相當于GDP的2%-5%的資金流。且同時促進知識共享和技術合作,加強對低碳發展的政治和公眾承諾。
另一個建立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好處是可以提高政策制定者的能力,以應對碳資源缺乏的挑戰以及碳定價對國內競爭力的影響。
巴黎協定第六章為能夠利用這些機遇的機制創新提供了發展動力,但還需要解決許多法律障礙。尤其是賣方或許會擔心出售
排放權會使得他們未來難以實現本國的國家自主貢獻方案(NDC)以及其他的承諾。這樣反過來就會導致潛在買方認為他們不能在一個穩健的流動性好的碳市場交易。
其他挑戰還包括關于國內碳價格失控和大規模國際交易帶來的政治挑戰。尤其后一個問題恐怕會使得那些目標偏低的國家會受到國際轉移交易的影響。還要考慮關于減排的衍生利益的損失。
考慮到這些障礙,政策制定者同樣可以采納邊做邊學的進程來推進國內碳定價和其他國家政策目標的聯系,同樣可以在發展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獲得收益。
解決這些障礙的方法包括技術合作、基于結果的氣候融資、行業方法、衡量反映不同減排戰略的機制和充分利用國際標準。綜合使用以上方法也是發展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可能途徑。
譯者:席岑 溫馨 劉倩
席岑 溫馨 中央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
劉倩系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教授,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