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ccer抵消新
政策突出了“抵消比例上限不變”和“支持光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的政策連貫性和投資良好預期,優化了“西部生態補償
市場支持”和“省內
碳普惠試點
減排量抵消新模式的探索”,充分肯定了“配額市場為主體、CCER市場為補充、創新模式為動力”的市場互聯互通建設新格局。
伴隨著全國
碳市場啟動的臨近和2016履約年度交易的有序開展,各試點碳市場陸續出臺配額分配實施方案,其中CCER抵消政策成為市場關注的重點,廣東、上海、湖北等地均做出了明確規定。總體來看,各地CCER碳市場抵消政策日趨嚴格。
2017年1月9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廣東省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實際
碳排放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廣東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消實際碳排放相關事項做了新的安排,政策總體保持穩中有進,體現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下文就市場參與者關注度頗高的廣東CCER履約新政做解讀:
政策連續點
1、CCER抵消實際碳排放比例延續往年政策
根據指引“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過本企業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 中必須有70%以上來自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這與《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中“用于清繳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應當是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表述是一致的,上限仍保持10%不變,抵消比例政策的連續性既提供給市場參與者穩定預期的積極信號,也保證配額市場的主體流動性,有利于維護市場的穩步發展,實現碳市場減排的初衷。
從其他試點公布的政策來看,《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中規定2016履約年度上海CCER使用比例從原來的5%降低到1%。而新開的
福建省CCER使用比例最高為10%,但其只允許省內CCER用于抵消。湖北、
北京、
深圳等地均未作出2016年度CCER抵消政策的新規定。新開市的
四川碳市場則規定可使用本省或省外的CCER抵消部分年度配額排放量,但具體比例或將配額市場啟動再行規定。
從CCER抵消比例政策來看,廣東碳市場仍然是全國最開放和透明的試點碳市場。2015履約年度廣東碳市場吸納了約420萬噸CCER抵消實際碳排放,是全國吸納最多CCER的試點碳市場。
2、鼓勵使用來源于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項目CCER
指引在抵消條件中指出,對于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需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二)非來自水電項目;
(三)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四)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從上述指引可以看出,CCER來源項目的限制體現了主管部門對二氧化碳和甲烷這兩種最具明顯減排效果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肯定和鼓勵;而對水電等項目的限制同樣考慮到對生態、環境和社會影響的綜合評估。總體上看,政策傾向依舊是鼓勵市場參與者多使用來源于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項目的CCER,通過碳市場真正的促進新能源項目的發展,加大風能、光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比例,發揮碳市場的真正
節能減排、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功能。
上海在《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中僅要求不能使用水電類項目,福建在《福建省碳
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試行)》中也規定使用非水電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均沒有對化石能源提出要求。與上海、福建不同的是,廣東碳市場明確不鼓勵來源于化石能源項目的CCER。
政策優化點
1、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地區的幫扶支持
與往年對于30%省外CCER項目地域沒有要求不同,根據2015履約年度CCER項目地域來源的實際情況,2016年的指引對于30%省外CCER項目地域做了調整。
2015履約年度廣東碳市場約420萬噸CCER用于抵消企業碳排放,這些CCER主要來自我國
貴州、
內蒙古、
云南、
青海等西部省份,有力推動了區域協調發展、對國家“兩個市場”健康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鑒于2015履約年度的實際情況,2016年指引新增“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或已啟動碳市場地區的項目”的規定,即來自于試點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慶、湖北和非試點地區但已啟動碳市場的四川、福建的CCER項目將不能用于廣東省控排企業抵消實際碳排放。由于試點地區多處經濟發達地區,因此該規定進一步明確和鼓勵對于中西部地區CCER的吸納,以CCER政策構建起廣東對西部地區生態補償的市場幫扶新模式。
2、創新省內抵消履約新模式——碳普惠
為大力推進全社會低碳行動,探索鼓勵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普惠性工作機制,碳普惠制自建立伊始除為大家所熟悉的商業激勵、政策鼓勵模式外,廣東還率先探索建立碳普惠與核證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正向引導機制,并于此次方案正式提出基于碳普惠制的省內核證減排量交易及補充機制,實現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鏈接。考慮到市場成熟度和CCER抵消的主體作用,碳普惠制試點核證減排量初期仍以少量、優選的步驟有序推進,重在創新。
文章來源:廣東省低碳發展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