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協同治理大氣污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相關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會《關于
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設定年度碳排放總量及碳排放單位的
減排義務,碳排放單位通過
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配額核發、交易以及履約等。
第三條 本市嚴格碳排放管理,實現碳排放強度逐年下降,確保完成全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誠信、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市統計、金融、財政、園林綠化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