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粵發改氣候〔2015〕80號)和《廣東省2016年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粵發改氣候〔2016〕430號)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我省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抵消企業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相關事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本省(
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業可以使用CCER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量。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過本企業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須有70%以上來自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控排企業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業碳排放。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CCER可抵消1噸碳排放量。
二、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二)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三)非來自水電項目;
(四)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五)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六)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或已啟動碳
市場地區的項目。
廣東省政府或省發展改革委與其他省市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有規定允許抵消的CCER類型和數量,按照其規定執行。普惠制試點核證減排量原則上可參照允許用于抵消的本省CCER減排量使用,具體細則另行制訂。
三、工作流程
(一)企業提交申請。
使用CCER清繳履約的控排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按照本指引規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申請,同時在國家自愿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國家登記簿”)發起上繳操作申請。
書面申請:申請內容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2016年度碳排放和配額情況、用于抵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名稱、項目備案號、項目類型、項目產生地、項目完成交易的交易所、CCER抵消數量等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函(一式一份)由企業蓋章后報送至“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處”(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省政府大院5號樓,郵編510040;聯系電話及傳真:020-83134678,電子郵箱:gdets@gd.gov.cn)。
線上申請:請參照附件《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1.1版)用戶手冊(一般用戶)》中 2.4 CCER試點地區上繳部分指引進行操作。
(二)主管部門審核。
省發展改革委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及線上申請后,對抵消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國家登記簿予以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在國家登記簿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
(三)允許抵消。
通過審核的抵消申請,相應的抵消量將經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在申請人應清繳配額量中予以扣減,并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四)注意事項。
控排企業在國家登記簿中對所持有的CCER發起上繳抵消前,應認真審核該項目及其減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規定。如因不符合條件而導致控排企業未按期完成履約或造成損失的,相關法律責任和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