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技術貿易機制發展分析
由于環境
問題已具有全球性(如全球變暖、物種滅絕等),技術解決環境問題的潛力也具有國際性(從根本上說,科學和技術已經國際化)。因此,要實現國際環境技術合作,人類必須付出共同的努力。在國際性和技術推廣中,問題的真正關鍵是確保這些技術能到達需要這些技術的人手中,克服諸如缺乏情報信息及某些情況下無力支付商業性先進技術問題。
在一個開放的經濟中,落后經濟可以采用適用的、更先進的外國技術來創新。由發達國家組織的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計劃有助于培育創新,特別是推廣采用新技術和新產品。商業交往過程中,技術和思想很自然地擴散,并通過貿易來交換信息,這被經濟學家們稱為“文化擴散過程”。
正是由于這一過程--環境技術貿易(ETT)方面存在諸多的問題,極大地影響力環境技術的轉化和擴散。因此,建立全球環境技術
市場,通過有效的環境技術轉讓機制實現全球環境技術共享(這依賴于環境技術的有效轉移和傳播),特別是幫助發展中國家更加容易地獲得環境技術,已經成為各國所共同面臨的課題。
一、 環境技術貿易的國際背景
1987年《關于耗竭臭氧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建立了一個程序--數量有限的簽字國可以召開專家組會議,以對新的科學知識做出反應。許多國家同意一起行動,以解決全球環境危害,這為環境技術國際合作提出了一個有力的先例。簽字國也在世界銀行(WB)、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創造一種機制,以轉讓先進國家的資金和技術,幫助不發達國家執行該協定。
協定第十條即“技術援助”特別規定:有關技術援助方面的工作計劃“應特別注意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情況”。但是,與實際需要相比,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的投入是很少的。1990年6月在倫敦舉行的《議定書》第二次締約國與包括中、印等觀察員代表團充分協商后,終于通過了修下正案。以法律條文形式建立了保護臭氧層的國際資金機制,為發展中國家締約國履行議定書的義務提供援助。
該修正案還規定,發達國家應當配合資金機制,采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以'公平和最優惠的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迅速轉讓現有最佳的、無害環境的替代品和有關技術。
1992年《氣候變化框架公約》(FCCC)提出了對于一些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限控義務,允許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本著成本有效的原則通過所謂“JI”(共同實施)活動,幫助實現發達國家溫室氣體限控義務。從此,“JI”的推行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關注,“JI”名義下的項目越來越多,尤其是1993年3月德國柏林召開的FCCC第一次締約國大會上(COPI)將“JI”轉稱為“AIJ”(共同執行活動),并將1995~2000年確定為“AIJ”實驗階段。
“AIJ”項目雖然呈現出區域型推動的特點,并進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發達國家及其能源企業主要是關注的是通過“AIJ”的推行獲得國家溫室氣體
減排信用:發展中國家則希望通過參與“AIJ”獲得資金和技術。
《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多邊環境條約(MEAS)同樣也規定發達國家應以優惠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保護技術。但GATT(關貿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卻空前嚴格。不少發展中國家擔心它將阻礙這種技術轉讓:美國等發達國家則認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恰恰是這種技術轉讓的必要前提。迄今為步的事實已證明,多邊環境條約規定的這種技術轉讓并未大量發生。發達國家甚至力圖用“技術合作”一詞來取代“技術轉讓”的主張。
二、 我國環境技術貿易的現狀及特征
目前,我國環境技術貿易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環境技術出口尚未形成一定的規模,環境技術貿易更多地以引進環保設備為主,環境技術的引進也是很有限的,而且,在進行中還表現出我國經濟轉型期的一些特有的特點及問題。
①環境技術貿易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過多的計劃經濟的辦法使得環境技術貿易更多地表現為政府行為,相關企業處于較為被動和從屬的地位。市場機制還不夠完善,直接的結果是存在大量的重復引進,引進后不注意消化吸收,耗費了大量的外匯,效果卻不理想。單純的引進環境技術和設備的項目還是很有限的,由于建設項目涉及環保要求而利用外資引進環境技術方面相比較而言則做得較好。
②環境技術貿易
政策不夠完善。環境技術貿易需要宏觀決策體系和政策支持系統。一方面,由于環境保護和環境技術自身的特點(投資大、成本高、無直接經濟效益),促進企業不去選擇市場、選擇技術,而是被動地等待國家計劃和國家投資;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沒有一個暢通的渠道接觸世界環保產業市場,因而不能有效地了解世界環保技術的發展水平,無法進行充分的比較。因而國家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優惠政策,引導環保產業的發展,規范環境技術的貿易與合作。
③環境技術貿易需要符合國家的實際國情。技術不能代替市場,“銥星事件”警示,僅憑技術的優勢并不能保證市場的勝利。在具體的環境技術選擇上,中國企業尤其需要那些低成本而且實用、易于消化吸收的技術。資金問題是阻礙我國環境技術引進的主要原因,同時,運轉成本必須加以考慮。
因此,要“爭取國際社會以優惠的或非商業性的條件向中國提供清潔生產技術和其他有利于環境技術;同時向國際社會,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傳播中國的先進適用技術與經驗”。鼓勵中國企業在爭取引進更先進的環境技術的同時,積極推動綠色技術出口。
三、完善技術轉移機制,推動環境技術貿易
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給環境帶來了巨大和壓力。在治理環境污染的過程中,由于國內環境技術和設備水平較低,較大規模地引進國外先進的設備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已在所難免。環境技術貿易巨大的潛力,將使中國成為世界各國環保企業關注的熱點。
為了避免那種其他行業的技術進口過程中曾經普遍出現的重視引進、輕吸收的傾向,我國需要認真審視現有的促進環境技術貿易的政策和措施,總結已經進行和正在進行的環境技術項目,力求完善促進技術貿易的良性機制。
①市場機制的建設與完善。當企業需要環境技術和設備的時候,政策應該確保他們能夠通過市場和市場機制來進行最有效的選擇。在環境技術方面,中國尚無大規模的實際應用經驗時,采取“示范項目”是一種較好的方法。但這種方法的市場性不突出。
面對即將來臨的較大規模的環境技術和設備進口需求,為了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引進外資和技術所帶來的利益,應該鼓勵企業采用許可證貿易、直接投資等方式引進環境技術。同時,應加強他們在這方面的消化吸收能力,提高自身的研究開發和管理水平。在實現技術設備國產化的同時,促進環境技術及設備的出口。
②重新審視政府干預的作用。理想的環境技術貿易模式,在重視企業、技術和市場等因素的同時,還必須突出政府在其中的干預的作用。如1993年2月,美國總統克林頓為了開發更先進的環境技術和推動綠色技術出口,提出了一項環境技術倡議,根據該倡議設立了“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美國技術”。
1995年,克林頓政府還制定發布了國家環境技術戰略報告。在環境技術貿易市場上,政府作為環境
法規、政府及標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應當積極引導企業進入市場。最近,美國環境保護局擬推出一項與美國工商界合作扶持美國技術出口的戰略,并向國會遞交了《環保局促進美國環境出口的戰略》。
可以說,政府干預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一國環境技術貿易的規模和層次,法規標準制定得嚴格,企業就不可避免地要更多考慮環境污染的治理問題,盡可能以最經濟的方法購買技術和設備。政府鼓勵企業積極地進入市場進行技術貿易,并不意味著政府要直接充當“運動員”的角色。
③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及科研院所的作用。環保產業涉及多個部門,因而各部門與工商界更應本著“合作伙伴”精神,以推進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作為環境技術貿易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尤其是日本都有一些有關技術貿易的半官方或民間的機構團體作為聯系政府和企業的橋梁。
目前,我國也有諸如環保產業協會,再生資源行業協會等,以及半官方的研究機構,他們可以在促進環境技術貿易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為中國環保產業協會改善行業管理的效能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條件。
④加強國際環境合作,促進全球環境技術轉讓機制的建立。目前國際環境技術貿易的主要障礙是缺乏多層面機構共同參與的有效互動機制。而AIJ活動是一個國際機構、各國政府、非政府機構以及企業共同參與的活動,從這一意義上,在AIJ體制中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可以較好地彌補目前環境技術貿易的不足,有效地促進全球環境技術共享。
發展中國家政府應當在有關環保技術和設備引進方面,向發達國家企業提供更為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政策措施,其中名括知識產權保護、投資方式多樣化、利潤匯出自由化等等;同時對于AIJ項目中的有關技術含量和技術水平,人員培訓和技術國產化等方面應制定更為嚴格的規定,確保發達國家企業通過AIJ項目獲得商業利潤的同時,也把相應的先進技術轉移給了發展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