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中國是清潔發展機制下主要的抵消信用提供方。這方面的經驗幫助中國積累碳
市場領域的專業知識,這些專業知識對于此后中國在七個省市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具有積極影響。所有七個試點省市均考慮使用中國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CCER是由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 發改委)管理的國家抵消機制下產生的國內減排單位。
中國所有碳排放交易體系試點均對可用于達到履約目的的抵消信用的類型、產生日期、地理范圍及數量設定限制。這些限制反映了許多擔憂,其中包括防止重復計算以及確保CCER不會在市場泛濫。下表總結了中國試點碳排放交易體系內抵消信用的使用方式。
CCER機制下的
方法學多數直接源自清潔發展機制,不過發改委也批準了一些新方法。中國核證減排量項目包含的活動范圍廣泛,包括風能、太陽能、水力發電和一些針對造林/ 再造林以及解決逸散排放
問題的大型項目。 若要獲得產生中國核證減排量的資格,項目應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工建設,并且滿足多項其他要求。
所謂的“清潔發展機制前”項目,即在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產生的減排量而被簽發為CCER的項目,目前占主導地位,但預計此類項目的份額將下降。
本文摘選于《碳排放交易實踐:設計與實施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