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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 排放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2016-12-5 14:55 來源: 福建發改委

福建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
排放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保證企業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根據《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76號)和《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閩政〔2016〕40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企(事)業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及其工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是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溫室氣體的監測、報告與核查活動,通常簡稱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
第三條 省政府設立由分管省領導任組長,省發改委主任為副組長,省直相關單位領導為成員的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以下簡稱“省碳交辦”),負責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監督管理。
省經濟信息中心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技術支撐單位,負責碳排放報送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采集與分析、第三方核查機構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發改委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重點工作。

第二章 報告的一般要求
第四條 碳排放報告主體為重點企(事)業單位,分為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是指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企(事)業單位;一般報告單位是指未納入碳排放權交易但達到一定排放量的重點企(事)業單位。
設區市發改委按照國家和省里公布的標準,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及一般報告單位名單,報省經濟信息中心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設區市發改委每年可根據重點企(事)業單位上一年度的實際排放量調整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名單,報省經濟信息中心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出現名稱變更、分立、合并等情況時,應當在工商注冊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發改委報告,由其轉報省經濟信息中心存檔備查。
重點企(事)業單位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應當在完成關停或者遷出手續前3個月內向設區市發改委提交所屬履約年對應運營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由其轉報省經濟信息中心存檔備查。
第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的碳排放報告應當具有完整性,各報告主體需要報告的溫室氣體種類應當以省碳交辦發布或認可的行業核算和報告標準的具體要求為準,應當涵蓋核算和報告標準中列出的各個排放源涉及的燃料燃燒排放、過程排放以及凈購入的電力和熱力產生的排放等,同時避免重復計算并防止數據缺失。
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應當以透明的方式獲取、記錄、匯總、分析和保存活動數據、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等數據,以便第三方核查機構或主管部門能夠再現排放的核算過程。
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算和測量滿足適用的法規和標準所要求的準確度。

第三章 核算方法的選擇
第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應當按照省碳交辦發布或認可的標準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監測、核算和報告。當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涉及多個行業時,核算和報告應當分別按照對應的行業核算和報告標準實施。
第八條 若因技術原因,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不能采用對應行業核算和報告標準中規定的監測和核算方法,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應當向設區市發改委提交偏移監測和核算方法的申請,設區市發改委應當及時提交省經濟信息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討論,結果報省碳交辦確認。
第九條 對于配額分配涉及生產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的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及省碳交辦的相關要求核算并報告其與配額分配相關的生產數據和其他數據。

第四章 監測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第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省碳交辦的要求制定年度碳排放監測計劃,報送設區市發改委,由其審核后轉報省經濟信息中心存檔備查。監測計劃采用電子文件報送為主,紙質文件為輔的報送方式。電子文件應當在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與在線報送平臺進行錄入。
第十一條 監測計劃應當詳細、完整地規定使用的監測方法,具體內容應當符合監測計劃的版本、報告主體的描述、核算邊界和排放設施的描述、各個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數據單位、數據獲取方式、數據缺失的處理方式以及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相關規定。
對于配額分配涉及生產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的行業,監測計劃應當包括生產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
監測計劃的格式應當統一(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重點排放單位在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設區市發改委報告,修改其監測計劃:
(一)外包、租賃等導致核算邊界的變化;
(二)排放設施發生變化;
(三)與碳排放相關燃料、原料、產品及其它含碳輸出物的變化;
(四)為提高數據準確度,采用新的測量儀器和測量方法以及其他提高數據準確度的措施;
(五)排放相關數據和生產獲取方式的改變;
(六)發現之前采用的監測方法所產生的數據不正確;
(七)省碳交辦明確需要修改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修改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發改委提交修改后的監測計劃,由其轉報省經濟信息中心存檔備查。

第五章 排放報告的提交和確認
第十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發布的標準,通過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與在線報送平臺編制年度碳排放報告,于每年2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前,經設區市發改委審核,提交給省經濟信息中心匯總后,報省碳交辦。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將經核查的碳排放報告通過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與在線報送平臺提交給設區市發改委,由其審核后上報省經濟信息中心。一般報告單位應當根據省碳交辦發布或認可的標準,通過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與在線報送平臺編制年度碳排放報告,于每年2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前通過設區市發改委提交給省經濟信息中心。
省碳交辦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般報告單位的碳排放報告是否需要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如需要應當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報告與核查要求執行。
碳排放報告采用電子文件報送為主,紙質文件為輔的報送方式。電子文件應當在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與在線報送平臺進行錄入。
第十五條 碳排放報告的格式應當依據核算方法和報告標準的要求,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報告主體基本情況、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活動數據及來源、排放因子數據及來源等。
對于配額分配涉及生產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的行業,排放報告應當包括生產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對重點排放單位的年度碳排放報告進行抽查,抽查的對象包括:
(一)年度排放量變化異常的重點排放單位;
(二)不認可第三方核查結果的重點排放單位;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碳交辦要求抽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或一般報告單位。
第十七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依據排放報告、核查報告及抽查結果,提出各重點排放單位的年度排放量報省碳交辦確認。
對于以下重點排放單位,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測算其排放量,測算方法不應導致配額的過量發放:
(一)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經核查的年度排放報告;
(二)經核查的年度排放報告不符合本管理辦法或核算和報告標準的要求;
(三)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未按照相關規定實施核查。
對于以下一般報告單位,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測算其排放量并予以確認,測算方法不應導致排放量的低估:
(一)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年度排放報告;
(二)年度排放報告不符合本管理辦法或核算和報告標準的要求。
對于實施抽查的碳排放報告,當核查結果與抽查結果存在差異時,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組織專家討論并確認其年度排放量。
第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或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省經濟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組織專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進行核實,做出結論,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九條 省碳交辦、設區市發改委、省經濟信息中心及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核算和報告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章 數據的內部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條 重點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實施并保持有效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以確保年度排放報告符合監測計劃、內部管理程序和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包括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制定并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計劃、建立健全溫室氣體排放記錄和歸檔管理以及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內部審核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重點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數據進行內部審核和驗證,審核和驗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檢查數據是否完整;
(二)將核算數據與以往年份的排放數據進行比較;
(三)將核算數據與不同采集系統獲得的數據進行比對。
對于內部審核和驗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二條 重點企(事)業單位如果將數據的監測、記錄、傳遞、匯總和報告等實施外包,則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確保數據安全、準確。
第二十三條 如果碳排放數據缺失,重點企(事)業單位應當采用適宜的估算方法確定相應時期和缺失參數的替代數據,替代數據不應導致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的過量發放和一般報告單位排放量的低估。替代方法應當在重點排放單位提交的監測計劃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重點企(事)業單位應當保存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數據和信息記錄至少10年,保存的形式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電子文檔。相關數據和信息記錄包括:
(一)監測計劃及其更新;
(二)監測計劃中提及的書面程序,包括采樣計劃、數據及控制程序;
(三)年度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
(四)連續測量系統的原始和匯總數據;
(五)測量儀器的校準和維護相關文件和記錄;
(六)數據缺失處理的相關文件和記錄;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記錄。
第二十五條 報告的合計年度CO2當量排放應當為四舍五入后取至小數點后兩位,單位以噸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未按要求提交監測計劃、年度碳排放報告,虛報、瞞報、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76號)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構工作人員在碳排放報告、核查相關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企業(單位)保密信息等違規行為的,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76號)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監測計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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