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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 【全文】

2016-11-17 21:16 來源: 上海發改委

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為科學合理確定2016年本市碳排放交易納入配額管理單位(下稱“納管企業”,詳見《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名單(2016版)》)碳排放配額,規范有序開展配額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則
本市2016年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堅持體現以下原則:
1、堅持實行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銜接本市年度及“十三五”碳排放控制目標以及峰值目標,有效促進各項碳排放控制目標的實現。
2、堅持推動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結構優化。優先采用基準線法、強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同時在分配方式上鼓勵清潔低碳能源的使用。
3、堅持試點市場平穩過渡和順利銜接。在分配方法和方式上,保持市場運行平穩有序,做好與全國碳交易市場的銜接。
二、配額總量
根據本市“十三五”及2016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按照納管企業碳排放控制不低于全市總體要求,確定本市2016年度碳排放交易體系配額總量為1.55億噸(含直接發放配額和儲備配額)。
、分配方法
本市采取行業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歷史排放法確定納管企業2016年度基礎配額。
(一)行業基準線法
對本市發電、電網和供熱等電力熱力行業企業和汽車玻璃生產企業,采用行業基準線法。
1、發電企業(純發電及熱電比小于100%)
考慮不同類型發電機組的單位綜合發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發電量以及負荷率修正系數,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發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發電量×負荷率修正系數
2、電網企業
根據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年度供電量以及電力排放因子等因素,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本市電力排放因子×年度供電量
3、供熱企業(純供熱及熱電比大于100%(含))
考慮企業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和年度綜合供熱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熱量
發電、電網及供熱企業各參數選取方法詳見附件2。
4、汽車玻璃企業
對主要產品為鋼化汽車玻璃、夾層汽車玻璃、鋼化夾層汽車玻璃、鍍膜玻璃和高機能汽車玻璃的企業,根據企業單位產品碳排放基準和年度產品產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產品碳排放基準n×年度產品產量n
n為產品類型。
上述各參數選取方法詳見附件3。
(二)歷史強度法
航空、港口、水運、自來水生產行業企業,以及主要產品可以歸為3類(及以下)、產品產量與碳排放量相關性高且計量完善的工業企業,采用歷史強度法。
1、工業企業
根據企業各類產品的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產品產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n×年度產品產量n 
n為產品類別。
歷史強度基數,一般取企業各類產品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強度(單位產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當三年內碳排放強度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且累計變化超過30%,取2015年碳排放強度數據;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年度間碳排放強度變化超過20%,取其變化后各年度碳排放強度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產品產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16年度各產品產量。
滿足一定條件下,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可根據歷史原材料投入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原材料投入量確定。
2、航空港口及水運企業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業務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年度業務量
歷史強度基數,取企業2013年至2015年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業務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16年度業務量數據。
3、自來水生產企業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供水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年度供水量
歷史強度基數,取企業2015年單位供水量碳排放數據。
年度供水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16年度供水量數據。
(三)歷史排放法
對商場、賓館、商務辦公、機場等建筑,以及產品復雜、近幾年邊界變化大、難以采用行業基準線法或歷史強度法的工業企業,采用歷史排放法。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排放基數
歷史排放基數,一般取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當三年內企業碳排放量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且累計變化幅度達到以下標準的,取2015年碳排放數據:2015年碳排放量在500萬噸以上且碳排放量變化超過100萬噸、2015年碳排放量在100萬噸至500萬噸之間且變化幅度超過30%、2015年碳排放量在100萬噸以下且變化幅度超過40%的。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20%,取其變化后各年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配額發放
(一)直接發放配額
市發展改革委依照上述方法,根據企業2015年因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確定其2016年度的碳排放直接發放配額數量(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1),通過本市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免費向納管企業發放。
對于采用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的納管企業,2016年度直接發放配額一次性免費發放至其配額賬戶。對于采用行業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分配配額的納管企業,先按照2015年產量、業務量等生產經營數據確定并免費發放2016年度直接發放的預配額,同時于2017年清繳期前,根據其2016年度實際數據對配額進行調整,對預配額和調整后配額的差額部分予以收回或補足。
(二)儲備配額
對2016年配額總量中的儲備配額開展部分、適度有償的方式進行競買。納管企業或投資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配額需求、履約要求以及市場情況等因素,自主選擇是否參加有償競買。本市2016年度儲備配額的有償競買將于2017年上半年適時通過本市碳排放交易平臺組織開展。具體時間及流程另行公告。
、配額使用
(一)配額清繳與抵消機制
納管企業可使用所持有的本市碳排放配額和符合要求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下稱ccer)進行配額清繳,每噸CCER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納管企業清繳的配額,由市發展改革委通過本市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注銷。
CCER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應是非水電類項目,且其所有核證減排量均應產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過企業年度基礎配額的1%。
(二)配額有效期
2016年起,本市碳排放配額不含年份標識。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2017年后納入國家碳排放交易市場企業的配額,在國家市場啟動后,根據國家安排統一考慮。
2013年至2015年期間結存的配額,根據《關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階段碳排放配額結轉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規定結轉為本市統一的碳排放配額并進行管理。
、有關情況處理
納管企業于本方案公布前已解散、關停或遷出本市的,市發展改革委不再對其進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納管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2016年核算邊界無法確定的,市發展改革委暫不對其發放2016年配額,但其必須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等,待核算邊界和排放狀況穩定后再對其開展配額分配。

附件1:
直接發放配額相關參數
納管企業2016年度的直接發放配額根據其對應的分配方法和企業2015年因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來確定。詳見下表:

分類 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直接發放配額
工業企業* a≥75%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3%
50%≤a<75%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5%
25%≤a<50%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7%
a<25%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
電力熱力
企業
a≥50%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6%
a<50%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
非工行業
企業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
注:工業企業指本市納管企業中,除電力熱力外的所有工業行業企業

附件2:
電力熱力行業企業碳排放基準及相關參數
一、發電企業
(一)單位綜合發電量碳排放基準
參考《DB31/507-2010 燃煤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并綜合考慮本市發電企業碳排放情況確定。詳見下表:
表1  2016年度發電企業碳排放基準
類型 裝機容量(萬千瓦)/等級 單位綜合發電量碳排放基準
(噸二氧化碳/萬千瓦時)
燃氣 F 3.800
E 4.636
燃油 E 7.658
燃煤 超超臨界 100 7.440
66 7.686
超臨界 90 7.951
60 7.954
亞臨界 60 8.155
30 8.218
中壓 1.2 11.203
(二)年度綜合發電量
根據企業年度實際發電量和年度供熱量確定。計算公式為:
年度綜合發電量=年度實際發電量+年度供熱折算發電量
年度供熱折算發電量=年度供熱量/熱電折算系數
其中,年度實際發電量為上海市電力公司提供的企業年度發電量;年度供熱折算發電量根據企業實際年度供熱量折算得出。對于燃煤電廠供熱,熱電折算系數取7.35×107千焦/萬千瓦時;對于燃氣電廠供熱,熱電折算系數取6.50×107千焦/萬千瓦時。
(三)負荷率修正系數
對于燃氣及燃油電廠,負荷率修正系數取1。
對于燃煤電廠,負荷率修正系數根據各電廠機組性能及年均負荷率確定。
二、電網企業
(一)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
參考《中國電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綜合考慮本市電網企業排放情況確定,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為6.20%。
(二)本市電力排放因子
根據《上海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試行)》(SH/MRV-001-2012),本市電力排放因子為7.88噸二氧化碳/萬千瓦時。
(三)年度供電量
年度供電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企業2016年度供電量數據。
三、供熱企業
(一)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
參考《工業鍋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能級》(GB24500-2009)和《分布式供能系統工程技術規程》(DG/TJ08-115-2008),并綜合考慮本市供熱企業碳排放情況確定。詳見下表:
表2  2016年度供熱企業碳排放基準
分類 鍋爐/機組類型 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
(噸二氧化碳/吉焦)
純供熱 燃煤鍋爐 0.1046
燃氣鍋爐 0.06233
熱電聯產
(熱電比≥100%)
燃煤機組 0.1177
(二)年度綜合供熱量
根據企業年度實際供熱量和年度發電量確定。計算公式為:
年度綜合供熱量=年度實際供熱量+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
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年度發電量×熱電折算系數
其中,年度實際供熱量,對純供熱企業采用鍋爐出口端供熱量,對熱電聯產企業采用出廠端供熱量。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根據企業實際年度發電量折算得出,熱電折算系數為3.6×107千焦/萬千瓦時。

附件3:
汽車玻璃生產企業產品碳排放基準
一、單位產品碳排放基準
根據《上海市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SH/MRV-007-2012),結合行業企業歷史排放強度平均水平確定。詳見下表:
產品類型 單位產品碳排放基準
(噸二氧化碳/千平方米)
鋼化汽車玻璃 9.8833
夾層汽車玻璃 17.2101
鋼化夾層汽車玻璃 51.6903
鍍膜汽車玻璃 19.4091
高機能汽車玻璃 26.6307
二、年度產品產量
年度產品產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16年度各產品產量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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