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有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和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兩個主要的資金機制運營實體,以及三個專項基金。三個專項基金中,最不發達國家基金(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Fund, LDCF )和特殊氣候變化基金(the Special Climate ChangeFund, SCCF)由GEF負責運營。締約方還在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下建立了適應基金 (Adaptation Fund, AF)。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以及資金機制評估中都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需求遠高于目前以上資金機制能夠提供的水平。在資金稀缺的情況下,為防止資金覆蓋面重疊,需要重新評估各個資金的角色和作用,以提高UNFCCC下資金機制的整體效率。基于此,本文對以上五個資金機制做出逐一盤點。
全球環境基金:唯一的國際環境公約綜合性資金機制
GEF成立于1991年,是最早運營的國際環境資金機構,其核心優勢在于同時擔當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內的多個國際環境公約的多邊資金機制。
自試點階段籌資10億美元以來,GEF第一增資期籌資27.5億美元,第二增資期籌資30億美元,第三增資期籌資31.3億美元,第四增資期籌資31.3億美元,第五增資期籌資43.4億美元,第六個增資期,參與方最終達成的增資規模為44.33億美元,其中氣候變化領域的增資目標為12.6億美元,占總增資量的28.44%。
GEF于2014年5月發布了《GEF2020——全球環境基金發展戰略》,確定了其未來的戰略優先事項主要包括:進一步關注環境退化的核心驅動因素,為環境退化提供綜合性解決方案,增強復原和適應,確保氣候資金的互補性和協調性以及選擇適當的影響模式等五個方面。GEF在第六個增資期將進一步推動覆蓋多個環境保護目標的綜合方法試點項目(The Integrated Approach Pilots, IAPs),主要目的是產生協同效應,實現范圍更大的可持續影響,通過跨境、跨區域以及全球范圍的行動補充國家級規劃。
2013-2014年,GEF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通過常規渠道提供了14億美元資金,共撬動8億美元的私人資本,相當于每一美元撬動60美分的私人資本。2015年通過發展資金和私人資本的混合資金機制,運用擔保、優惠貸款及次級股等方式,使得1.75億私人資本撬動了11億美元資金,杠桿率達到了6.3。
GEF未來將進一步發揮其綜合性基金的優勢,在氣候資金全球治理的制度和重點領域多貢獻力量,與新成立的綠色氣候基金(GCF)錯位發展。在《巴黎協定》中,締約方促請并要求GEF在第六個和今后的增資期通過自愿捐助機制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設倡議(Capacity-Building Initiative for Transparency, CBIT)的設立和實施,且要求GEF在COP22的報告中要涵蓋其2016年設計、發展及實施CBIT的內容。通過這一增強透明度的框架,所有國家都將被要求報告其排放量,并定期為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而跟蹤進度,其中各方提供的信息將受到專家審查和多邊審議。2016年7月,GEF通過了有關建立CBIT信托基金以及CBIT項目方向的決定。
綠色氣候基金:全球最核心氣候資金機制
GCF是UNFCCC資金機制的運營實體,GCF接受《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導并對其負責。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哥本哈根會議宣布將成立基金,2010年底坎昆會議正式成立GCF,并于2015年底完全投入運作。在巴黎大會召開前的幾周,GCF批準了首批總額1.68億美元的8個項目,并通過了世界銀行等20個項目執行機構,2016年7月,又有9個項目獲得了批準。在GCF出資的項目中,GCF主要以贈款方式提供支持,其次是優惠貸款、股權和擔保。在共同出資中優惠貸款占比最高,其次是贈款和股權。
GCF從設計之初就引入發展中國家參與基礎制度設計,也能夠與GEF和AF指定的國內實體進行合作。GCF的設計使其同時兼有資金操作實體和資金媒介的功能,重視“國家驅動”原則,重視通過向受援國直接撥付資金(Direct Access)的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GCF也建立了較為靈活的風險管理框架,設有“資本安全墊”(capital cushion),為投資者投資于風險相對較高的項目提供了激勵。緩沖資本的水平需要根據基金的風險預測進行調整,且受到基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以及秘書處風險管理員的監督。
相比其他氣候資金機制僅能從公共部門籌資,GCF最大的特色是為專門處理私營部門資金的運作設立了私營部門機制(Private Sector Facility, PSF)。且GCF將運用金融工具,對包括能力建設、制度建設在內的項目進行支持,從而吸引更多的國家以及利益相關者的參與。GCF的國家項目部門(country programming division)已經開始支持對國家進程和制度能力進行前期投資的準備項目。
2014年利馬的氣候金融部長會議之后,GCF的承諾捐贈額達到101.4億美元。2015年5月21日,GCF認捐額超過了總額的50%,標志著可以正式開展具體業務。2015年到2018年是GCF的資金籌集階段,截至2016年9月,GCF從43個國家共籌集了103億美金。這一數額已經顯著高于目前運行中最高的多邊氣候資金氣候投資基金(CIFs),年平均額度則是GEF資金的近十倍。
氣候投資基金(CIFs):治理模式最成熟的UNFCCC框架外資金機構
CIFs成立于2008年7月,由9個歐洲國家、兩個北美洲國家和三個亞太國家,共計14個發達國家[1]共同出資設立,其資金由世界銀行托管。截至2015年6月30日,CIFs承諾出資總額為81億美元,其中英美兩國占總出資額的60%。CIFs的建立也標志著氣候資金正式進入最具影響力國家的決策部門的視野,成為其經濟和發展決策及投資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CIFs把直接投資和聯合融資作為每一個項目的兩個關鍵衡量指標,重視撬動私營部門資金或受援國資金,重視與國際多邊金融機構的力量形成合力,擴大資助額的影響效應。在CIFs下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治理模式和運營規則,且不論是參與其中的捐資的發達國家,還是受資的發展中國家,均能較好體現其政治意愿和經濟訴求。
CIFs發展了四個關鍵項目:清潔技術基金(CTF),氣候適應試點項目(PPCR),森林投資項目(FIP),擴大可再生能源項目(SPER),旨在大規模支持48個國家的氣候變化和適應活動。其中最重要的是CTF,資金規模達到53億美元,主要是為中等收入國家提供低息貸款支持其在清潔能源、能效以及可持續
交通領域的技術示范、發展和轉移。
另外,作為UNFCCC框架外的資金機制,CIFs的規則建立和運營都表現出了較高的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CIFs設立之初曾提出的日落(sunset)條款,即CIFs作為GCF的先導基金,將在GCF正式運營之后逐步退出。而近期,CIFs幾乎沒有提及其發展規劃與GCF之間的關系,并一直在積極發布各信托基金的用款準則和執行方法,被屢屢強調的是資金投入對私營部門投資或受援國其他資金的撬動作用。
專項基金:氣候變化特別基金和最不發達國家基金
2001年舉行的《公約》第7次締約方會議決定成立SCCF和LDCF作為《公約》資金機制運營實體。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建立的初衷是補充GEF重點領域和其他雙邊和多邊資金的不足,“適應”是其優先資助領域。截至2016年11月,SCCF為76個適應項目提供了3.5億美元資金,撬動聯合融資26.4億美元。
最不發達國家基金(LDCF)的設立是為了支持最不發達國家通過國家適應行動計劃確定最迫切的適應需求項目。截至2016年11月,LDCF為222個項目提供了9.7億美元贈款,撬動聯合融資39.3億美元。LDCF資助的項目規模在逐漸增加,由最初的平均規模為328萬美元增加到目前的1757萬美元。
SCCF和LDCF還沒有形成長期穩定的捐款機制,主要依靠發達國家不定期自愿認捐,SCCF的認捐總和達到3.51億美元,已兌現3.46億美元;LDCF資金認捐額為11.88億美元,已兌現9.91億美元,但是其持續增長的資金需求還遠遠高于資金供給。
適應基金
適應基金于2009年正式運營,其資金來源為《京都議定書》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項目產生的經核證
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的2%的收益,發達國家自愿捐資及少量投資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過CERs項目獲得資金1.9億美元,獲得捐贈額為2.8億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為適應氣候變化投入了3.57億美元,保護了12.62萬公頃自然棲息地,有63個國家批準通過了適應基金協議,發展中國家的直接受益達到了367萬。
國際碳價格走低使得AF的資金無法獲得穩定保障。且在基金運營過程中,其資源分配在實際運營中基本遵循“先到先得”原則,對脆弱國家優先的初衷并沒有在項目審批流程及項目融資標準中得到貫徹。
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二個承諾期的臨近以及GCF的設立,AF的發展前景及與GCF的關系頗受關注。AF的優勢在于通過在用款國指定國家操作實體(Nat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NIEs)或區域操作實體(Reg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RIEs)的方式,為用款國直接提供符合國家所有權以及國家需求的資助(而不是通過聯合國機構或多邊發展銀行),且能夠對小型的、為地方量身定制的適應項目提供目標化的支持。目前在GCF較為靈活和開放的治理框架下,能夠與GEF和AF指定的國內實體進行合作。未來很有可能AF通過從GCF獲得部分資金的方式,繼續發揮其在適應項目執行方面的優勢,以簽訂合作備忘錄或法律協議的形式獲得授權運作GCF的部分適應資金。
文章來源:中財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
注釋:
[1] 這14個發達國家包括丹麥、法國、德國、荷蘭、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以及澳大利亞。
作者:崔瑩、陳正深、景薇、劉倩,如有興趣請與作者聯系
崔瑩:yingcui@rccef.com.cn
劉倩:floraliu2050@hotmail.com
編輯、排版:陳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