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種他益信托,其業(yè)務做法是:
1、辦理公益基金信托時要注意審查委托方機構、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等。
2、開戶。公益基金信托的開戶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機構開立代理收付帳戶和公益基金信托帳戶,并將金融信托機構的帳號向捐贈、贊助和資助者公布,由他們直接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機構匯款,金融信托機構將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帳戶;當款項積聚到商定的額度時,轉入其公益基金帳戶,并開始計付收益。
這種做法適用于資助、贊助或捐贈者都是單位,時間比較集中,而且是有組織地籌集資金的情況。
第二種做法是,委托方將籌集的資金集中起來,委托金融機構進行營運,其做法與單位資金信托相同。這種作法適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較零散的資助、贊助和捐贈款項的籌集。
3、營運資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僅是營運收益,基金本身長期不用、則受托金融信托機構選定資金用途時,主要要求經濟效益高、承擔能力強、安全穩(wěn)妥即可,期限可相對長一些。假如除收益外,還要支付基金本身,則應按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保證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則可相對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時,可以由金融信托機構先從公益基金帳戶劃到代收付帳戶。然后付給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單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將款項劃回委托方的銀行帳戶,由委托方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