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條款,巴黎協定正式生效需要經過簽署(sign)和批準(ratify)、核準(approve)、接受(accept),或加入(access),以及“兩個55”的條件。只有滿足所有這些條件,巴黎協定才能生效,并對向聯合國提交批準書(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核準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的締約國產生法律約束力。
所謂簽署,是各國授權代表在文本上簽字,除
認證約文外,僅表示該方初步同意締結條約。
批準(核準、接受)的完整程序,包括締約國政府提交本國最高權力機關(國外通常是國會或議會,我國是全國人大)按照憲法程序對締結條約予以最終確認后,向聯合國提交批準書、核準書、接受書。
加入的法律性質及效力和批準(核準、接受)是一樣的,主要的區別是,加入只發生在簽署期過后(巴黎協定開放簽署的期限是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加入同樣要履行國內權力機關報批和加入書的提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