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責任主體為: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2010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
報告主體的具體名單由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確定并報我委。為保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連續性,在國民經濟五年規劃期間,原則上不對報告主體名單進行大的調整。在規劃期末,我委將組織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對報告主體名單進行評估和調整。報告期間如報告主體出現破產、兼并、關閉、改組改制,或生產規模和溫室氣體排放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時,或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增加報告主體時,由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自行調整后報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