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分類】國際經濟法
【摘要】
碳匯交易制度是環境保護領域一項較新的制度。擁有之前排污權交易的經驗和國際經濟領域提供便利條件,當全球氣候變暖的
問題來臨之時,碳匯交易制度作為解決氣候問題的對策之一應運而生。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交易體系,但在我國碳匯交易仍處于起步階段。作為生態補償的手段之一,本文試圖探討碳匯交易制度的構成、碳匯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其正、負面效應,從中探索該制度的前景。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當今環境問題的全球性逐漸凸顯,特別是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溫室氣體排放過量被大多數人認為是造成這一問題的罪魁禍首。于是,作為主要溫室氣體之一的二氧化碳的
減排成為了國際上關注的焦點。隨著環境
政策的發展,減排手段突破了傳統的行政強制減排而走向更具靈活性的碳匯交易制度。
一、碳匯交易制度
所謂碳匯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關于碳匯的制度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排放許可為交易對象的碳匯交易制度,另一種是以跨國投資為基礎的碳匯項目。目前,碳匯交易制度是否完全包含以上兩種制度似乎還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碳匯交易制度從廣義上包括排放許可交易和碳匯項目,而狹義的碳匯交易僅指前者。本文將主要分析狹義上的碳匯交易制度。
碳匯交易制度的具體設計與較早開始實施的排污權交易有一些相似之處。制度中包括總量控制、配額的初始分配、信息交流平臺、交易規則、交易之后的執行監督、違反制度的法律責任等。
在碳匯交易中,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享有一定的原始配額,實際排放二氧化碳量少于配額的企業,可以選擇在碳匯
市場中出售多余的配額,而那些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的企業則需到碳匯市場上購買配額,以滿足自身排放的需要,否則將受到處罰。這里的配額在《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中被稱為“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在歐盟的碳匯交易中被稱為歐盟排放許可(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為了統一簡便,本文將用“碳信用”一詞來表達以上配額的含義。
碳匯交易的前提是計算出某一地區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的總量,即所謂總量控制。不同的地區應根據該地的具體情況進行勘測、計算。因為碳信用將來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勢必受到經濟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勘測、計算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氣候、地形等自然因素,還應將經濟因素甚至是社會因素考慮進去。為了達到最終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的目的,在總量確定之后將以一定時間周期為單位逐漸減少被允許的排放量。確定每一階段的環境總量之后,按照標準劃分出單位排放量,即碳信用,并對碳信用進行初始分配。交易過程中需要有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這對于信息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都非常重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碳匯交易制度的特殊性,還應有一項制度監督交易成果的執行,以真正落實減排效果。
碳匯交易與其他
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區別在于,碳匯交易往往是跨國交易,因此需要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國際公法的指引。2009年年末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華麗地起航卻草草地收場,后《京都議定書》時代前途似乎有些渺茫。哥本哈根閉會后,歐洲交易市場的碳匯價格應聲下落——從14.6歐元下降到12.7歐元[1]。國際政策以及國際法應盡快為碳匯交易確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證該項制度的公信力。
二、碳匯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
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工業化的進程,幾乎必然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導致了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生態補償制度即成為了環境保護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生態補償從補償資金來源的角度暫可分為政府財政支出、受益者支出;從補償領域的角度暫可分為對水域受污染的補償、對流域受污染的補償、對土地沙化的補償、對大氣影響的補償等。筆者認為,碳匯交易制度是為了補償對大氣的影響而由受益者支出補償資金的一種形式。因此,碳匯交易制度應屬于生態補償的一部分。
碳匯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具有學科的交叉性,其包含了經濟學、法學、生態學上的理論。
1、經濟學的理論基礎
碳匯交易之所以成為當今環境保護的熱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這項制度將經濟學理論納入了法律的范疇。根據經濟學理論,市場可以有效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傳統理論認為當市場機制遇到外部不經濟問題時,市場機制也將無能為力,即所謂市場失靈。外部性是市場失靈主要原因之一,“當一個人的消費或者企業的生產活動對另一個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業的生產函數產生一種原非本意的影響時,就會出現一種外部性”。[2]與外部性相關的問題是公共產品,由于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從而容易導致“搭便車”現象,市場機制在配置公共產品時失去了效率。在治理環境污染時這一問題尤為明顯,比如企業往往單純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顧因生產行為造成的環境問題,從而將解決環境問題的成本轉嫁給了社會。為了防止這一現象的繼續,依照傳統理論,一般是側重政府干預,通過征收環境資源稅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距,這一理論是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早提出的,又稱為“庇古稅”。之后,產生了一種新的理論——科斯定理,該理論主要內涵在于:當交易費用為零以及對產權充分界定的條件下,當事人會受到市場的驅使而進行互惠互利的談判,將外部因素內部化。科斯定理為人們解決環境問題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碳匯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為經濟框架建立起來的。
2、法學的理論基礎
碳匯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法的公平價值,使得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得到統一。在無生態補償或生態補償明顯不足的情況下,排污者享有生態環境帶來的利益而未承擔其相應的義務;環境保護者履行了環保義務,甚至犧牲了自己可能的發展機會卻未得到應有的補償。在這種權利與義務不平衡的情況下,導致環境惡化的可能性增大。通過碳匯交易制度,雙方對交易價格協商一致,補償的額度較有可能得到保證。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才能推進環境保護的良性發展。同時,碳匯交易制度也是環境法中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應用。
從法律規制交易的具體制度上看,碳匯交易制度將與國際經濟法中的一些制度相銜接。國際法需為越出國境的碳匯交易提供統一的數據計算標準、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國際監督制度等等。
3、生態學的理論基礎
生態系統具有有一定的自凈能力,只要排放的數量在其自凈能力所及之內,良好的環境是可以持久的。問題在于工業發展之后,過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臨。人類已經進行了減排、造林、濾污等各種努力,試圖使生態逐漸恢復到之前其自得的狀態。具體到碳匯交易制度,就是依據自然規律、通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來實現環保的目的。
4、理論上的模糊之處
首先,關于法律允許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屬性仍存在爭議。有學者提出了環境使用權的概念,并強調環境容量的物權屬性,認為環境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環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進行占有、使用、收益。[3]但也有人對這個“權”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取得了“排放權”是否就意味著有權排放、污染合法?[4]有學者認為環境是公共資源,所有權人的界定十分困難,“環境使用權人或者說用益物權人的權利來源必然存在問題,即誰有權給予污染者排污的權利” [5]探究這一問題的意義在于,科斯理論是建立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之上的,若“排放許可”的權屬性質無法得到確定、產權無法界定,那么很可能會導致操作過程中出現問題。只有建立了產權,才能避免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經濟現象。如果這項交易制度的交易對象的法律地位無法明確,那么對于這項制度的保護也將遇到困難。目前看來,盡管將法律允許企業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視為一種用益物權仍然有值得商榷之處,但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權說”無疑是較優的選擇。
第二,科斯定理的關鍵部分與碳匯交易的實踐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的,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而非現實的狀態。事實上,在當今經濟交往過程中幾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因此,碳匯交易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目的仍是個疑問。
三、碳匯交易制度的正負面效應
通過理論探究和實踐探索,碳匯交易制度已初具雛形。現在重新審視這一制度,其正面與負面效應漸漸清晰。分析這些效應可能能使我們未來的決策更具有效性。
1、碳匯交易的優勢
碳匯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了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資源的配置,可能降低了減排總體上的成本。通過碳匯交易,企業的減排雖然受所得到的碳信用量的一定約束,但又有購買、出售“排放許可”的彈性空間,較之之前以行政強制減排,此舉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從而更有利于調動企業減排的積極性。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發展的減排策略。碳匯交易制度在其運轉健康的狀態下,能夠促使企業改進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或者改進排污的相關設施。這種健康的狀態應該是指改進技術的成本要低于其購買相應碳信用的成本或者其通過改進技術以減少碳排放、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能使其獲得更多收益。
碳匯交易是一項相對開放的制度,參與的主體主要是企業,但又不限于企業。一些環境保護組織,甚至個人都可以參與到這項交易中。之前,對于過度排放的問題,環境保護組織往往只能大力呼吁而無法采取實質行動。在碳匯交易市場開放之后,環保組織可以根據經濟能力參與交易。雖然現在在世界范圍內主要的碳匯交易還是在企業之間,尤其是大型的能源、
鋼鐵企業之間進行的,但個人的碳信用也已悄然興起。2010年1月,興業銀行和
北京環境交易所合作,推出了中國低碳信用卡。該信用卡可以根據持卡者的碳排放情況,消除自己的
碳足跡,也可通過個人購碳平臺購買北京環境交易所提供的如經過
認證的減排量,以支持減排項目的實施。雖然環保組織或個人的碳匯交易行為必然是形式大于內容,但公眾的積極參與無疑有助于環保的發展。
碳匯交易已經成為一些企業打造綠色企業形象的工具。在歐盟,減排的義務主要加之于發電、紙漿和紙、煉油、
建材和
有色金屬行業,而一些沒有減排義務的企業也開始主動減排并參與到碳匯交易之中。雖然這也許更大程度上是對碳匯交易制度的利用,其主要目的在與提升企業形象、促進企業的盈利,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舉措間接地也在為減排而努力。在歐洲,一些碳匯交易中介機構生意興榮,許多沒有減排義務企業專門聘請碳匯交易代理人為他們消除碳足跡、綠化企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