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建設的總體部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實現低碳發展為目標,以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核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我省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美麗
浙江、創造美好生活提供堅實支撐。
二、主要目標
(一)準備啟動階段(2016—2017年):完成基礎準備工作,啟動碳排放權交易。
1.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支撐體系,建立健全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2.建立重點企(事)業單位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制度,完善工作體系,確定
碳交易納入企業名單,完成歷史數據盤查;
3.建立配額分配、管理和履約機制,制定碳交易納入企業配額分配方案;
4.加強相關能力建設,培養專業人才隊伍和
第三方核查機構,積極開展宣傳引導。
(二)運行完善階段(2018—2020年):完善體制機制,建立比較成熟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
1.完善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體系,健全配額分配、管理和履約機制,建立碳排放抵消機制,鼓勵自愿
減排項目(
ccer)開發和交易;
2.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
行情況,適時擴大交易主體,逐步覆蓋到我省全部重點排放單位;
3.重點排放行業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碳金融、咨詢等相關服務業蓬勃發展,我省產業結構不斷優化,能源結構持續改善,
碳匯能力顯著增強。
三、重點任務
(一)建立健全配額管理機制。依據國家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法和標準,制定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方案,建立配額預發、預留和調整機制。加強對配額登記、流轉、變更、履約等環節的管理,引導企業建立
碳資產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交易監管體系。對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納入企業、投資機構、核查機構、交易機構等責任主體進行有效監管,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把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復查、配額交易、履約等碳排放權交易相關領域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浙江”平臺。
(三)建立健全監測、報告和核查體系。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發改氣候〔2014〕63號),建立健全重點企(事)業單位年度碳排放報告制度,編制碳排放監測計劃,實施動態管理。開展第三方核查與復查,嚴格核查復查工作流程、技術標準、機構準入條件,切實加強第三方核查機構和人員的備案管理、技術標準實施。
(四)切實加強支撐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省的省市縣三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體系,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貫徹落實《浙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實施計劃》(浙政發〔2016〕6號),實施應對氣候變化低碳大數據示范工程,建設溫室氣體清單管理系統、重點企(事)業單位碳排放在線監測和年度報告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系統等,形成全省統一的氣候變化研究交流平臺。
(五)積極培育碳產業。研究、開發和推廣低碳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加強碳金融體系建設,適時發展碳信托、
碳基金、碳債券等碳金融產品,為
碳市場建設提供支撐。培育碳排放權交易咨詢、碳資產委托管理、第三方核查及相關的碳金融等服務機構,帶動碳市場服務業發展。鼓勵企業開發CCER項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應對氣候變化及
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統籌協調,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要切實做好牽頭工作,省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合作中心(省經濟信息中心)要承擔技術支撐工作。
(二)落實各方責任。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積極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市、縣(市、區)政府要開展轄區內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組織重點企(事)業單位做好碳排放數據報送及核查工作,確保數據質量。重點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扎實做好本單位碳排放監測、年度報告和履約等工作,及時、真實、準確地提交碳排放數據,主動配合做好碳排放盤查和核查等工作。
(三)加強制度建設。按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統一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在碳排放配額分配、在線監測、年度報告、核查復查、履約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監管等領域的相關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為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大資金投入。省財政有效保障省重點企(事)業單位碳排放報告核查復查專項工作經費,并視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推進情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市縣財政也要安排相關專項工作經費。
(五)加強能力建設。發揮省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的指導作用,鼓勵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機構和重點企(事)業單位開展相關研究,為我省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加快培育專業人才隊伍,面向政府部門、重點企(事)業單位、第三方機構分層次開展操作性和適用性強的各類培訓,切實提升業務能力水平。利用全國低碳日和國家植樹節等平臺,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增強公眾參與意識,營造良好的低碳發展環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