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發改氣候〔2016〕43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企業:
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的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7月8日
廣東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省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做好2016年度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的分配和發放,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7號令)、《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印發廣東省低碳試點工作實施
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45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生態文明體制建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國碳
市場建設的精神和部署要求,深化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充分運用市場機制促進完成我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根據全國
碳市場建設工作情況和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部署,在總結評價2015年度試點成效的基礎上,合理確定2016年度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圍的行業企業,不斷完善配額分配發放機制,確保我省
碳交易試點和碳市場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并順利過渡到全國統一碳市場,完成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務。
二、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業
2016年度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圍的行業企業分別是原有的
電力、
鋼鐵、
石化和
水泥四大行業企業,以及
航空等新納入的行業企業,新納入行業企業名單和配額方案另行制定公布。
(一)控排企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
深圳市除外,下同)電力、鋼鐵、石化和水泥等行業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共189家。
(二)新建項目企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鋼鐵、石化和水泥等行業已列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并有望于2016-2017年建成投產且預計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擴建、改建)項目企業,共29家。
以上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的具體名單附后,對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三、配額總量
根據廣東省2016年及“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目標、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去產能工作目標,結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
政策、行業規劃和經濟發展形勢預測,確定2016年度電力、鋼鐵、石化和水泥等行業配額總量約3.86億噸,其中,控排企業配額3.65億噸,儲備配額0.21億噸,儲備配額包括新建項目企業有償配額和市場調節配額。
四、配額分配方法
2016年度企業配額主要采用基準線法和歷史排放法計算分配。
(一)基準線法
電力行業的燃煤燃氣發電(含供熱、熱電聯產)機組、水泥行業的熟料生產和粉磨、鋼鐵行業長流程企業使用基準線法分配配額,先按2015年度產量發放預配額,再按2016年度生產情況對產量進行修正后核定最終的配額,并對預發配額進行多退少補。計算公式為:
1.控排企業
預發配額=2015年度實際產量×基準值核定配額=預發配額×產量修正因子具體計算方法。
2.新建項目企業
配額=設計產能×基準值
(二)歷史排放法
電力行業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使用煤矸石、油頁巖、水煤漿等燃料)、水泥行業的礦山開采、微粉粉磨生產、鋼鐵行業短流程企業和其它鋼鐵企業以及石化行業企業使用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計算公式為:
1.控排企業
配額=歷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數
2.新建項目企業
配額=∑(預計各能源品種的年綜合消費量×各能源品種相應的碳排放折算系數)控排企業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附件3。新建項目企業按歷史排放法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種取值范圍與控排企業的一致。
五、配額發放
2016年度企業配額實行部分免費發放和部分有償發放,其中,電力企業的免費配額比例為95%,鋼鐵、石化和水泥企業的免費配額比例為97%。配額有償發放以競價形式發放,控排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新建項目企業須在新建項目竣工驗收前購足有償配額。
(一)控排企業配額發放
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20日,控排企業在配額注冊登記系統獲得免費配額。按基準線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先發預發配額的免費部分,待省發展改革委核定企業配額后,再通過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對企業配額差值實行多退少補。
(二)新建項目企業配額發放新建項目企業應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購買有償配額,可從競價發放平臺購買,也可從市場交易平臺購買。新建項目企業購買足額有償配額并正式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后,省發展改革委通過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向其發放免費配額。
(三)配額有償發放的方式
1.發放數量:2016年度企業有償配額計劃發放200萬噸。當市場出現配額緊缺或價格異常波動的情況下,省發展改革委可動用市場調節配額增加配額有償發放的數量及次數。
2.發放時間:原則上在2016年9月、12月和2017年3月、6月第一個星期安排一期(天)競價發放,具體時間另行公告。
3.發放對象: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和投資機構。
4.發放底價:申報價格不設限制,但設政策保留價,作為競價的最低有效價格。
5.發放平臺:符合條件的競價發放平臺。
6.發放流程: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競價發放平臺負責組織配額有償競價發放工作。企業提交競價購買配額申請、繳納保證金并按規定繳納購買資金后,省發展改革委通過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完成配額的交割。
六、其他事項
(一)企業因生產經營、生產工藝改變造成碳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并相應修改監測計劃,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上述企業所在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確認相關情況后,再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二)企業因經濟形勢變化、行業發展、政策要求等共性原因造成碳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發展改革委委托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經充分論證后,再制定統一可行的配額調整方案。
(三)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對配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反饋的核定配額量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請復核。
(四)企業的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配額清繳履約等工作按照《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或我省審定簽發的
碳普惠試點地區減碳量抵消實際碳排放的,必須在2017年6月10日前,通過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或省級碳普惠平臺提交上繳申請,并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根據我省碳市場配額總體供需情況,以及國家最新出臺的自愿減排項目管理政策,省發展改革委將及時調整我省可用于抵消碳排放的CCER的來源地區、類型和條件等,具體指引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