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綠色金融法,很多綠色金融
政策的實施主要依靠國務院部委制定的一些規范性法律文件來約束。環境經濟政策還處于醞釀和探索階段,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執行不力等現象在環保領域還比較普遍,環保信息也還不透明。2008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的四次環評執法,依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項目、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長期效果十分有限。雖然,我國已將
節能減排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但在具體領域、具體項目、具體企業,環保政策的實施還不是非常順利。此外,我國對環保違規信息還缺乏完善的發布機制。
第一,2001年6月,由國家經貿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環保產業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應將發展環保產業作為國家鼓勵和扶持的產業,并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等制定相應對策,利用金融手段來促進那些低污染、科技含量高的產業優先發展,如銀行業可以通過建設綠色信貸法律制度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先在信貸上支持環保產業發展。
第二,2007年,由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共同下發的《關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該通知被行業內認為是綠色信貸政策的開始,它要求銀行在審查貸款的過程中要增加環境風險評估,即用金融手段來控制污染企業的發展。為了落實這一綠色信貸政策,我國還完善了相關監管制度,制定了一些約束和激勵機制,如金融機構的評級需要考察其綠色信貸的落實,評價結果與人員的升遷、金融機構的準入、業務發展等相掛鉤,落實較好的金融機構獲得獎勵,反之,則有相應的懲罰、約束手段。
第三,2007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
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該文件推動了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落實,被看作是金融部門與環保部門合作范圍不斷擴大的開始。意見提出,要將企業貫徹環保政策的情況納入信貸考察內容,遵循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成為企業獲取貸款的前提。意見還對已建和新建的項目提出了環保、信貸方面應遵循的原則。此次意見的內容具備了一定的操作性,并為地方各級金融部門和環保部分的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據。意見規定,環保部門既要向金融部門提供企業污染情況信息或拒不執行環境行政處罰等負面信息,同時也要提供正面積極的信息,如企業通過環保
認證、獲取環保現金獎勵、達成環保“三同時”要求等信息。無論企業在何地違反環保規定,它在辦理信貸業務時都將受到影響,相反,其對環保作出突出貢獻,也將獲得信貸政策的優惠獎勵。該意見的出臺旨在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降低環保守法成本。
第四,2007年11月,銀監會下發的《
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主要針對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業在信貸業務中要加大對高污染、高耗能企業的審查,優化銀行信貸結構。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應強化節能減排意識,并將之作為自己的社會使命和責任,金融機構從業者不僅要具備節能減排意識,還應掌握國家有關節能減排的政策,這樣其在授信工作中才能具備預見性和科學性。
意見規定,對那些依照規定被限制或已經被淘汰的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授信。具體來說,對那些已經淘汰的項目,銀行不得繼續授信,也要回收已經發放的授信;對那些已經被限制但又有一定的生產能力,且允許其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升級的項目,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繼續相應的授信支持。指導意見還鼓勵金融機構要將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看作新的發展機遇,積極進行金融創新,開發綠色金融產品。
我國綠色金融建設起步晚,而且本身理論發展就不完善,這導致我國金融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綠色金融立法落后,尚未形成法律體系。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理念上依然是“末端治理”思想,是一種事后懲治,缺乏事前預防功能。而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其中的一些規定已經與社會脫節,這導致一些污染企業在排污上肆無忌憚。2015年我國重新修訂了環保法,加大了懲罰力度,并提出“不查不放過”、“不整改不放過”等口號,但從實施效果來看并不明顯,全國公益訴訟案例數量不多,且存在法院不立案、政府不執法等
問題,主要因為環保法法律地位不高、缺乏權威性,加之基層執法力量薄弱,使新環保法難以順暢實施。此外,在綠色金融法律方面,我國僅有一些零散的意見、通知等文件,這些文件主要針對環保金融的某一方面,彼此關聯性差,也難以形成體系,很難為我國綠色金融戰略提供系統的法律支持。
其次,綠色金融立法的操作性不強,權威性低。與新環保法一樣,我國有關綠色金融的文件性規定并無強制力,對污染行為主體約束力并不強。除此之外,這些規定難以發揮效用的另一個原因在于可操作性不強,對于獎懲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在《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中,它僅強調金融機構要擔負社會職責,嚴格審查企業貸款,但卻并沒有制定針對違規機構的懲罰舉措,因此執法機構無法依法懲處違規機構,大大削弱了綠色金融政策的執行效力。此外,我國的綠色金融法也沒有明確國家、企業、自然人等主體在綠色金融中的權利與義務,不能給各類社會主體起到指導作用。
最后,綠色金融法律大都傾向污染治理,較少制定針對新能源、環保企業的法律內容。我國在環保治理中依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利用
市場杠桿來引導企業更多投資環保行業意識不強。在稅收財政政策上,國家支持環保金融的政策也并不完善,缺少針對環保產品和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也正是這些不足之處,為我國綠色金融法律規制的完善留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