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立法必要性
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我國也出臺了各類綠色金融
政策,主要有綠色保險、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幾大類。綠色保險主要是要求存在環境污染可能的企業購買責任險,一旦發生污染事件,能夠承擔起相應責任;綠色信貸則主要是通過信貸手段引導社會資源更加關注環境保護,如對有環境污染的企業收緊信貸政策,而對那些對環境保護作出貢獻的企業則給予一定的信貸優惠政策;綠色證券即在源頭上限制污染企業的融資活動,限制這類企業的擴張,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上述綠色金融政策貫徹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這主要是因為綠色金融立法不足。在綠色金融體系中,綠色金融政策與綠色金融立法應該是相互促進的關系,制定綠色金融政策是進行綠色金融立法的前提,而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又離不開法律的保障,二者在我國的綠色金融建設中缺一不可。
首先,綠色金融立法是綠色金融政策實施的保障。目前有關綠色金融的政策多為指導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強制力,不利于政策的普遍推行。作為法治國家,重大決策的實施需要以法律為依據,綠色金融立法能夠為綠色金融政策的推進提供法律上的正當性,并確立其法律地位。
其次,綠色金融政策實施需要相關法律加以規范。法律具有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的作用,綠色金融法律同樣也具備這些功能。綠色金融立法能夠為
市場主體指明活動方向,引導其行為符合綠色金融相關法律;執法監督部門依據綠色金融法律來評判市場主體的綠色金融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相關組織或個體可以根據綠色金融法律來預測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進而合理安排和規范自身行為;綠色金融法律具備強制性,它能夠對違反犯罪者使用國家暴力,懲罰違反綠色金融法律的行為,如執法機關可以依據綠色金融法律來對那些產生污染的企業進行制裁。綠色金融法律的實施必然能夠影響企業或個體的行為,增強環保意識,推動綠色金融政策的有效實施。
最后,綠色金融法律對綠色金融政策實施具有推動促進作用。綠色金融法律可以通過獎勵性規定來推動企業實施綠色金融政策,這些獎勵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或財政支持手段來鼓勵企業落實綠色金融政策,鼓勵主動實施綠色金融政策的企業;二是銀行針對那些投資生態產業或為環保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制定較為寬松的貸款政策,如貸款貼息、貸款利率優惠、融資支持等,激發企業投資可持續發展行業的積極性,促進環境保護。通過綠色金融政策和綠色金融法律的相互配合,才能夠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