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在短時間內經濟的快速提升也付出了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的代價。因此,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我國制定了與綠色金融有關的政策,但實施效果卻并不明顯,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便是綠色金融政策缺乏法律的強制力約束,污染違法成本較低,因此加強綠色金融立法顯得十分必要。
綠色金融即金融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堅持環保思想,關注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污染治理等領域,通過金融手段引導社會資本和資源的投入,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的雙贏。綠色金融既包括金融業自身要堅持環保理念,形成綠色、節約的金融發展模式,也包括金融業應為相關的環境產業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以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
綠色金融作為一門金融創新與環境保護的交叉學科,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通常也被稱為“可持續性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即環境融資(environmentalfinancing)。它主要指從環保角度重新調整金融業的經營理念、管理政策和業務流程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用于評估環境風險、挖掘環境商機并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我國在21世紀之初開始了有關綠色金融的研究,有的研究者對綠色金融的概念進行梳理和辨析,希望以此引起國內學術界對這一新的研究領域的關注;之后便有學者研究國外的綠色金融理論,并試圖將之與中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以建設中國的綠色金融理論體系;也有研究者探討了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必要性;隨著學術領域的廣泛探討,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關注在我國建設綠色金融的途徑。
2005年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大提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關于金融業發展的理論研究有了新的突破,綠色金融研究成為金融業發展的研究熱點。2007年,我國開始了綠色金融的實踐,提出了構建“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的綠色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