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深圳發改委發布《關于對未按時足額提交配額履約的
碳交易管控單位進行處罰有關事宜的公告》(公告),公布具體處罰措施。
按照《深圳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深圳管控單位應在6月30日前完成履約工作。而未按時足額提交配額履約的管控單位(以下簡稱違約單位)將受到以下懲罰:
第一、 收到發改委發出的《責令補交配額通知書》,并于7月10日前補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
第二、 違約行為將被錄入信用系統,并在媒體上曝光。
第三、 違約單位將被停止正在享受的所有財政資助,違約單位正在申請的財政資助一律不予批準,且五年內不得享受深圳市任何財政資助。
第四、 違約單位屬于市、區國有企業的,深圳發改委將于2014年7月10日前將其違約情況通報市、區國資監管機構,由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五、 未按要求在7月10前補交配額的,除以上懲罰以外,還將受到以下懲罰:
7月15日前被強制扣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
收到《碳交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被處以超額排放量乘以2014年1月至6月碳
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在十日內將罰款繳至財政罰款繳款專戶。違約單位未按時繳納罰款的,深圳發改委將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附:關于對未按時足額提交配額履約的碳交易管控單位進行處罰有關事宜的公告
各管控單位:
根據《深圳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管控單位應當在2014年6月30日前通過注冊登記簿提交與其2013年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完成2013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對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未按時足額提交配額履約的管控單位(以下簡稱違約單位),我委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委將按照《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發出《責令補交配額通知書》,責令違約單位于2014年7月10日前補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
二、我委將于2014年7月10日前通知企業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和金融系統征信信息管理機構,將違約單位的違約行為錄入信用系統,并將違約單位的名單在媒體曝光。
三、我委將于2014年7月10日前將違約單位的違約情況通知市、區財政部門和海關、地稅、國稅等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停止違約單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財政資助,違約單位正在申請的財政資助一律不予批準,且五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任何財政資助。
四、違約單位屬于市、區國有企業的,我委將于2014年7月10日前將其違約情況通報市、區國資監管機構,由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對于未按照《責令補交配額通知書》的要求于2014年7月10日前按時補交足額配額的違約單位,我委將根據《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一步采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我委將于2014年7月15日前從違約單位的注冊登記簿賬戶強制扣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
(二)我委將于2014年7月15日前發出《碳交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約單位處以超額排放量乘以2014年1月至6月
碳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違約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罰款繳至財政罰款繳款專戶。
(三)違約單位未按時繳納罰款的,我委將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