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人員的材料包括
(二)核查人員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員基本情況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4、具備國家和本市
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愿
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
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核等領域咨詢或審核經驗的證明。
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的規模、業績、能力及技術力量等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確定備案機構名單,并予以公布。對本市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的
第三方機構,應當從備案機構名單中選取。
第九條(分領域管理)
本市對核查機構名錄按照以下領域進行分類管理:
(一)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
(三)石油加工和煉焦、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
(五)建筑及其他領域。
申請相關領域備案的核查機構,應在國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等工作中具備以上相應領域的業績及核查人員。核查機構可以兼有多個領域類別。
第十條 (備案事項變更)
核查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核查領域、核查人員等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十一條(核查機構的確定)
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期間,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和政府采購程序,委托經備案的核查機構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指南》的規定,與核查機構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核查范圍、核查要求、工作時限、核查費用等事項。
第十二條(核查工作要求)
核查機構及核查人員應當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指南》的要求,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保證核查結果真實準確、核查資料采集完整、核查工作按時完成、核查過程標準規范,并對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核查人員管理)
核查人員在開展核查工作前應當接受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專業培訓,取得碳排放核查工作證。核查工作證是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的工作憑證。核查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以上核查機構。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培訓及核發核查工作證時,不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