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價格與國際碳交易市場體系
《京都議定書》頒行之后,一些國家、企業以及國際組織為其最終實施開始了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并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碳交易平臺,其中,歐盟所取得的進展尤為突出。2005年1月,歐盟正式啟動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以下簡稱‘EU ETS’)。該體系由歐盟和成員國政府設置并分配排放配額(歐洲排放單位,EUAs)。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業,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額后,可根據需要進行配額買賣。如果實際排放水平超過其持有的排放配額,企業將會受到處罰。
此外,歐盟還允許受管制的企業通過使用
CDM機制的核證
減排單位和JI機制的減排單位來達到管制要求。EU ETS幾乎完整地復制了《京都議定書》所規定交易機制,但與后者以國家為約束對象不同,EU ETS的管制對象是工業企業,交易也主要是私人企業(包括金融機構)之間的排放配額的轉讓。
除EU ETS外,在其他一些國家也存在類似的交易平臺(如美國的地區間溫室氣體動議,RGGI),此外,還有一些基于企業自愿組織的交易平臺(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等)。所有這些平臺,構成了目前的國際碳交易體系。
按照交易原理來劃分,可以把目前的國際碳交易市場體系劃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Allowance-based Markets)和基于項目的市場(Project-based Markets)兩類。
基于配額的市場的原理為限量-交易(Cap and trade),即由管理者制定總的排放配額,并在參與者間進行分配,參與者根據自身的需要來進行排放配額的買賣?!毒┒甲h定書》設定的IET、EU ETS和一些自愿交易機制均屬于這類市場。
基于項目的市場(Project-based Markets)的原理為基準-交易(Baseline and trade)。在這類交易下,低于基準排放水平的項目或碳吸收項目,在經過
認證后可獲得減排單位(如《京都議定書中》的ERUs和CERs)。受排放配額限制的國家或企業,可以通過購買這種減排單位來調整其所面臨的排放約束,這類交易主要涉及到具體項目的開發(包括CDM和JI機制下的交易)。這兩類市場為
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為基礎,相關的原生產品(碳排放權)和衍生產品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
基于配額的市場具有排放權價值發現的基礎功能。配額交易市場決定著碳排放權的價值。配額多少以及懲罰力度的大小,影響著碳排放權價值的高低。當然,由政府管制所產生的約束要比市場自身產生的約束要更為嚴格,因此,受管制的配額市場上的排放權價格會更高,而交易規模也會遠遠大于自愿交易市場。
配額交易創造出了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當這種交易價格高于各種減排單位(包括CERs、ERs和VERs)的價格時,配額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就會愿意在二級市場上購入已發行的減排單位或參與CDM和JI交易,來進行套利或滿足監管需要。這種價差越大,投資者的收益空間越大,對各種減排單位的需求量也會增強,這會進一步促進新技術項目的開發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