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交易體系信用體系設計思路
(一)根據
市場主體間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方面的差異分類設計信用指標體系
國家
碳交易主管部門在設計碳交易信用指標體系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
碳市場主體在定位、市場行為等方面的差異性,分類進行指標設計,建立信用管理體系。根據碳市場主體的行為特征,可將信用管理對象總體劃分為控排企業、
核查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三類。其中,控排企業是指滿足國家確定的納入
碳排放權交易標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這就使其既需完成履約要求,也可直接參與碳市場交易;核查機構是指經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并按國家公布的核查指南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專業服務機構,應保證核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而其他市場主體則包括非控排企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個人等相關方,其參與碳市場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交易獲取收益。針對以上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將信用指標設計為履約類指標、核查類指標和市場類指標三個序列,根據其定位與行為特征完成指標分配,并設定指標權重及評級規則。其中,履約類指標主要涉及履約完成情況、監測報告及核算報告等文件提交及時性等,核查類指標則主要涉及核查流程規范性、核查數據真實性等,而市場類指標主要包括交易規模、市場參與度、交易合規情況、內幕交易等。
(二)信用管理體系運營、管理應與國家碳交易體系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信用管理體系的運營管理應充分利用國家與各省市碳交易主管部門間既有的管理與溝通機制,降低運營信用管理體系為政府部門所帶來的成本。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碳交易信用體系相關管理辦法與細則,建立與運營相應的信用記錄系統,整合與匯總全國碳市場信用信息,并與商業、金融等領域主管部委開展信用信息共享的部際合作;各省市碳交易主管部門則在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的要求與指導下監管轄區內碳市場參與者行為,根據碳交易信用指標體系完成轄區內相關參與者的初步信用記錄,并將相應信息上報至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
(三)強化市場自我管理能力,在政府部門監管下建立自律性行業協會
在碳交易信用基礎的支撐下,自律性行業協會與評級機構將有效提升碳市場自我管理的能力,降低政府部門監管成本,提高企業、投資機構等相關方的參與程度與意愿。國內外資本市場的治理經驗已經反映出自律性行業協會對規范市場運行秩序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其能夠促使市場自發約束不利于市場發展的違規行為,并相對政府監管而言具有更高的市場敏感度。由于碳市場與資本市場在運行邏輯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政府部門指導下成立自律性行業協會也有望在碳市場監管與調節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在交易信息與信用信息的支撐下,其能夠通過設置行業門檻等方式有效約束投資機構、核查機構等市場參與者的違規行為,并根據協會規定對違規會員企業進行懲處。此外,由于行業自律協會仍受政府領導,其也能高效配合碳市場調控等政府行為。
(四)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平臺,提高碳市場透明度及社會關注度
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可通過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平臺的方式,通報碳市場推動工作最新進展與控排企業等碳市場參與者的違規行為,增強碳交易主管部門與公眾的互動性。此舉將拓寬社會對碳市場信息的獲取渠道,有利于利用公共傳播手段提升對碳市場違規企業的輿論壓力,為其品牌等無形資產價值帶來影響,提升其違約成本。此外,該平臺的建立也將起到政府部門與民眾溝通窗口的作用,有利于加強碳市場、低碳生活等概念的宣傳。
(王際杰,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CDM 和碳市場管理部工作,主要從事氣候變化與碳交易制度設計、碳金融發展等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