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財政應充分保障環境監察支出的需要。這樣,不僅可以提高環境監察能力的建設水平,還可以解決取消排污費后的經費來源問題。
按照有增有減的“結構性減稅”改革方案幵征環境稅,可以保持宏觀稅負的基本穩定。目前,我國正在實施的“營改征”試點,就屬于唯一能夠提供較大減稅空間的政策改革,可作為環境稅稅種配套改革的首要選擇。
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境稅)的改革方向已經明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按照重在調控、清費立稅、循序漸進、合理負擔、便利征管的原則,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進一步發揮稅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促進作用,我們認為,環境稅的開征涉及多方面因素,有必要采取“一攬子改革”的方案。
所謂環境稅的“一攬子改革”,是指以環境稅制度完善和實施為核心,配合其他政策和制度的聯動改革和完善,形成的綜合性改革方案對我國環境稅采取“一攬子改革”的方案,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成功推出環境稅的需要,作為一個新稅種,環境稅的開征面臨經濟性、社會性、制度性等多方面的障礙。要成功推出和實施環境稅,顯然需要通過相關措施來弱化這些障礙因素,減少開征阻力除了需要設計完善的環境稅制度和強有力的征管制度,還離不開環保和財稅等政策的協同配合,相關配套政策的支持,以及實施時機和步驟的選擇。
第二,政策聯動改革的需要理論和實踐都表明,當環境稅與其他環境政策工具結合起來運用時,可以獲得更好的環境和經濟效應。環境稅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面廣,其他相關環境政策、財稅政策和各方面配套政策必須與環境稅聯動改革,僅是環境稅的單項突進難以取得成功。
第三,實現環境稅預期目標的需要開征環境稅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取得收入,而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環境稅的實施效果既與制度的合理設計和嚴格執法密切相關,也取決于相關配套政策是否完善。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排放標準和監管,環境稅也很難產生好效果。
國外環境稅的實踐經驗表明,由于環境稅會導致對經濟和產業競爭力的負面影響、企業和社會居民負擔的增加,難以獲得社會廣泛支持,甚至在政治方面也存在爭議。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外在環境稅改革中或多或少都采取了一攬子方案或計劃。
德國的生態稅改革就是一攬子改革方案的典型。因為相關阻礙的存在,在經歷了長期討論后,德國在改革前就明確,其目的是實現環境保護(溫室氣體
減排)與降低勞工成本、增加就業的“雙重紅利”,采取的是降低社會保障費的稅收收入中性改革;對工業和公共
交通等需要保護的行業實施低稅率;生態稅的增收部分除彌補社會保障費收入的減少外,也用于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生態稅通過兩部法來實施,分5階段在5年內提高能源的稅率水平。
雖然2013年11月澳大利亞聯邦議會眾議院已正式通過碳稅廢除法案。但2012年澳大利亞成功推出的碳稅是環境稅一攬子改革的另一個重要案例。在推出碳稅時,澳大利亞在整個清潔能源計劃中提出了包括碳價格機制的實施進程安排、個人所得稅的減稅、對家庭的財政補貼、對農民的補貼、對工業的補貼、刺激就業計劃和
鋼鐵工業轉型的專項資金等一系列措施。為避免社會公眾福利和產業競爭力受影響,減少開征阻力,澳大利亞還將未來能源結構轉賚長遠規劃也考慮了進去。
我國的環境稅制度改革有必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除了合理設計環境稅制度外,還要實施稅收收入中性改革并配合其他減稅政策,對污染治理投入、污染物減排技術改進、受影響的低收入群體等給予財政補貼,做好環境稅的制度設計、環境稅與其他政策制度的協調、環境稅改革的配套政策完善、環境稅改革時機和步驟選擇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