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碳
市場漸行漸近,但在第二年履約中,國內試點地區
碳市場卻出現了很多值得玩味的現象,尤其是圍繞
ccer的各種
政策與市場變化,均折射出了中國碳市場道路上不可回避的一些結構性挑戰,對國家碳市場的“頂層設計者”與市場參與方都有啟示。
按照通常理解,一方面,CCER由國家發改委備案,信用度最高,且擁有在多個地區碳市場之間流通的能力;另一方面,國家發改委同時也是各
碳交易試點地區的主管單位,各個地區碳交易主管部門在制定CCER準入政策時,必然也會考慮到國家發改委的態度。所以,在這種背景下,CCER遇到“皇帝女兒也愁嫁”的局面著實有些尷尬。
癥結
首先,各試點地區均存在不同程度累計免費配額盈余,缺乏CCER接納能力。
在短短一兩年內,完成數百家企業納入和履約,實現上億噸配額發放,已經實屬不易。試點企業存在反彈和抗拒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在國家立法和本地管理辦法的情況下,為了確保納入的試點企業能夠順利完成履約,地方政府必然需要在初始配額分配中作出一定妥協,保障履約率,而犧牲市場基本面。
實際上EU ETS在2005~2012階段也存在同樣的“早期市場妥協”
問題。與EU
ETS早期碳市場類似,國內試點階段各地區碳市場運行一年多以來,也在積累過剩配額,但尚未建立類似歐洲MSR的市場收儲制度,因此在第二個履約年度必然會受到市場下行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為減小市場進一步下跌或劇烈波動的風險,地方政府只能考慮限制CCER進入市場的數量—畢竟企業配額分配辦法已經實施,不宜頻繁修改,而CCER準入制度既可以定期更新。
其次,CCER與有償分配配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但CCER本身對本地區
節能減排并無貢獻。
即便初始免費配額分配不足,市場主管部門也能以有償拍賣的方式向缺口企業提供配額。如果主管部門放棄拍賣的機會轉而使用CCER,則無形中損失了有償拍賣配額預期收益,而且廉價CCER又會拉低配額價格,不利于碳市場發揮
節能減排投資價格信號作用。因此引入CCER對于試點地區節能減排并無幫助,反而擠占市場空間和財政收入,必然招致重重限制。
啟示
從上述CCER遭遇到的問題中,所能感受到的幾重矛盾,也很可能對未來全國碳市場構成挑戰:
國家與地方的博弈:由于
碳排放權不同于
電力或煤炭,其自身沒有價值內涵,市場價格完全建立在絕對稀缺性上。所以在國家層面,碳市場工具要發揮作用就必須做到“配額稀缺”,然而地方政府作為經濟實體的管理者,勢必直面企業的壓力。尤其考慮到不同地區發展程度、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差異明顯,地方與國家在本地企業配額分配上必然有博弈過程。如何兼顧不同地區能力差異與共同責任,結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路徑,實現各地企業配額的統一分配,已經成為國家碳市場路上的首要挑戰。
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在唯GDP的時代,政府部門普遍存在“重商主義”情結,政策也均以鼓勵企業投資和發展為導向,往往以壓低包括環境在內經濟要素價格為代價。而“碳定價”將對經濟要素原有的定價體系帶來影響,政府職能應向可持續發展能力傾斜,對經濟發展的“成本”負有更多責任。因此,未來需要進一步調整政府部門績效評價體系,計入地區發展成本(包括碳排放空間),使政府在企業或產業進退上,發揮更均衡引導作用,從而讓政府與企業關系更加有利于碳定價體系的建立。
低碳與經濟的關系:截至目前,國內碳市場更多被當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工具,而低碳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卻有爭論,缺乏積極而有建設性的實踐成果,導致政府與企業往往對總量限制很不情愿。實際上,中國碳市場在構建的過程中,完全可以發揮拋磚引玉的作用,在電力與能源市場化改革、新型要素市場建設、金融體系創新方面給企業帶來實惠,降低社會邊際成本,從而帶來經濟質量、社會福利和行業競爭力的增加。
碳市場與減排的關系:如同關于CCER“額外性”的爭論,碳市場被視作“節能減排”的政策工具,就必然面對其他政策工具的競爭,例如碳稅、節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配額交易、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化石能源定價調整等。決定碳市場是否具有比較優勢的關鍵點,首先是碳交易能否直接帶來企業的減排活動,然后才是碳市場是否能夠降低社會減排成本。如果碳市場運行效果缺乏對減排投資的直接促進,會導致政府對碳市場價格的更多顧慮,反過來又會進一步動搖碳市場對于投資引導的效力。因此,除了政府更加堅決的態度、賦予政策與市場的長期穩定性之外,碳市場制度設計也應該圍繞如何更加直接的扶持節能減排投資做文章,開發新的合約類型和交易產品,在碳市場與減排活動中建立更加直接的關系。
綜上,雖然發改委對全國市場的建設已有了明確的態度和大致的時間表,但建立市場的道路上依然存在諸多深層次矛盾帶來的挑戰。在“自下而上”的創新和“自上而下”的系統推進中,政策制定者還有許多細致的工作有待開展。
節選自“從CCER的尷尬處境看中國碳市場的結構性挑戰”一文。作者:曹原,超越聯創環境投資咨詢(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