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單一部門之輕”的困局?
碳交易市場監管機制的構建,多是從單一部門法展開,且沒有結合碳交易市場的特殊性和風險監管困境,難以實現對調整范圍的突破。這種缺乏立法整合與協同的思路,勢必造成“單一
部門法之輕,無法承受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之重任”的問題。
碳交易市場中的風險監管
難題,需要法律來解決。離開法律的規范、保障與推動,溫室氣體
減排目標和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都將難以實現。
在應然層面,碳交易市場中的多元化價值需要法律加以定位,復雜的利益關系需要法律加以調整,以及有關碳交易市場建設、溫室氣體減排的
政策或戰略需要法律加以落實。
在實然層面,碳交易市場建設主要靠政策推動,缺乏法律制度的安排,部門法尚未將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納入其調整范制。因此,立法機關必須對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作出回應,要突破常規邊界,建立一套多維度、多部門協同、體系化的多元調整機制。
現有研究表明,特別是碳交易市場監管機制的構建,多是從單一部門法展開,且沒有結合碳交易市場的特殊性和風險監管困境,難以實現對調整范制的突破。這種缺乏立法整合與協同的思路,勢必造成“單一部門法之輕,無法承受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之重任”的問題。
經濟學、管理學的研究成果是立足本學科進行“西醫療法”,缺乏法學思維的審視。碳交易市場的特殊性、風險影響的多元性,以及風險監管的復合性和實踐指向性,決定了其研究必須跳出單一學科、單一部門法的局限,采取學科整合和部門協同研究、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的多元方法。
一是學科整合和部門協同研究。所謂學科整合,即運用經濟學、管理學、哲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對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的法律價值、正當性、基本原則構建,進行多維度的綜合論證,通過對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問題的研究,建立不同學科間的聯系橋梁。所謂部門協同研究,即環境法、能源法、經濟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要對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問題作出立法上的回應,特別是制度的創設、制度的銜接,從而構建出一套面向實踐的、協同的碳交易市場風險多元監管法律機制。
二是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對中國而言,碳交易市場建設缺乏經驗積累,仍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之中,但不是說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建設風險監管是盲目的、無章可循的。筆者認
為,可以通過選取強制性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代表——歐盟、自愿性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代表——美國芝加哥,與國內試點省市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比較:也可以對全國7個試點省市的政府,以及碳交易市場主管部門、碳交易所、第三方核查機構、控排單位、投資者.開展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的實證研究,深度分析各類風險及其形成機理,找出碳交易市場風險,以及監管問題的根源,為構建全國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法律制度與機制,奠定實踐基礎。(文章出版源:《環境經濟》雜志, 2015年第13期)
作者:王國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環境法學博士研究生,
碳排放權交易湖北省協同創新中心兼職研究員
聲明:本文由易碳家-中國碳交易網整理與發布,歡迎轉載,轉載須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