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場發展會遇到哪些問題?
1.政府層面
碳交易市場的風險監管主要體現在總量控制制度、配額分配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報告審查制度、“三可”制度、注冊登記制度、
第三方機構管理制度等方面。
總量控制制度是實行碳交易的基礎,過嚴則不利于經濟發展,過松則難以實現控排的目標,試點省份在總量控制方面存在
方法學不同的差異。所以,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在總量控制設計
中要體現科學性,要處理好地區、行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
配額分配關乎國家、地方經濟發展,以及控排對象的切身利益。全國碳交易市場配額分配制度的設計不僅要體現科學性,更要兼顧地區間的公平性、行業間的差異性。
據《2014年CDP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顯示,中國企業
碳排放信息公開不到五成,表面看來,企業擔心商業秘密泄露、環境糾紛、環境行政處罰。實際上是缺乏企業碳排放信息公開的
制度。如何把握透明度和保密程度二者之間的平衡,是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需要考慮和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否則,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啟動,糾紛準以避免。例如,2011年美國新澤西環保局因拒絕公開買方碳交易信息,被該州獨立的調查新聞機構起訴。
目前,我國7個試點省市均有一套報告審查制度,彼此間存在差異。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須保證報告審查制度的規范性、統一性、獎罰合理性。
核算、報告與核查體系也是開展碳交易的基礎性、前提性制度。從目前試點階段來看,該制度存在透明度低、可比性羊、可靠性欠佳、完整性缺乏等問題。
從各試點省份第三方機構的產生來看,有的是指定產生,有的則是招標產生,對于招標、指定產生的第三方機構,還存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機構名單不一致的現象。因此,需要完善、統一第三方機構管理制度中資質審查、認定、公布、獎懲等具體內容。
2.第三方機構層面
在碳交易市場建設中,第三方機構以其特有的技術和專業優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監管作用。第三方機構行使碳交易市場監管權力,須擁有國家規定的軟件和硬件資質。一旦國家認可其
資質,第三方機構就要按照與控排企業的委托協議,開展縣體的核查工作,即對控排單位的溫室氣體減排活動進行核查與證實。第三方機構雖然具有獨立性、營利性、中立性的特點,但其開展核查工作必須依據國家,或者地方試點頒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發布兩批,共計24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據易碳家了解到,這24個行業企業包括發電企業、電網企業、
鋼鐵生產企業、
化工生產企
業、電解鋁生產企業、鎂冶煉企業、平板玻璃生產企業、水泥生產企業、陶瓷生產企業、民航企業、石油和天然氣生產企業、石油化工企業、獨立焦化企業、煤炭生產企業。部分試點省市也發布了一些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例如《上海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試行)》、《湖北省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量化和報告指南(試行)》。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工作是一項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工作,一般要耗時3個月左右才能完成。國家和試點省市的核算與報告指南在方法學、具體要求等方面存在差異,如果按照兩個層級的核算和報告指南,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則容易重復勞動,極大地浪費了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甚至還會影響控排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因此,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須解決好國家與地方不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的一致性、執行性及其監管責任的問題。今后的研究中,還應加強相關理論問題的探討,為構建完善的碳核查報告制度、核查監管制度奠定基礎。只有這些問題解決了,才能更好的發揮第三方機構在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中的特殊作用。
3.交易所層面
碳交易所是碳交易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重要平臺,為參與主體提供交易信息、交易場地、交易設施以及結算等服務,同時監管市場參與主體的交易行為、交易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對違規市場參與主體采取措施,以及為碳交易市場參與主體間、交易主體與交易所間的糾紛,提供救濟,從而保障碳交易市場的健康、安全、有序、可持續運行。
國外形成了一些比較活躍,且各具特色的碳交易所。例如,歐洲能源交易所(EEX)提供EuA現貨、期貨交易;歐洲環境交易所(BlueNext)提供ERU、EUA CER期貨交易,是全球最大EuA現貨市
場;奧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提供EUA現貨,和以電力現貨為主的交易:荷蘭氣候交易所(Climex)提供 EUA、CER、ERU、VER現貨與遠期交易。
目前,我國7個試點省市均有自己的交易所,這些交易所在名稱上存在些許差異。例如,湖北省碳
排放權交易中心和重慶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深圳市排放權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北
京環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環境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等。
從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角度來看,碳交易所名稱上的差異無傷大雅,重要的是交易規則的統一。上述7個交易所均有一套自己的交易規則,各交易規則存在諸多差異,不利于碳交易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因為“游戲規則”不同,參與主體定會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規則。因此,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需要統一各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包括市場參與人資格審查,以及交易方式、結算規則、標的物登記管理等,相應的風險監管制度建設應包括資格審查制度、交易結算制度、標的物登記管理制度、監管制度和爭議解決制度等。
4.社會層面
根據市場失靈、政府失靈以及多中心治理等理論可知.社會監督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缺陷。筆者認為,社會監督的主體應是多元化、自律性、非營利性的。
就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而言,能源協會、環保協會、大眾媒體、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資產咨詢管理機構、信用評定機構以及投資者都可以成為監督的主體,并且他們在專業、技術、物力、人力存在優勢。社會監督的對象應包括政府及碳交易市場主管部門、碳交易所、第三方機構以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
具體來說,他們可以監督政府的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分配、行政處罰等行為,監督碳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與服務、交易糾紛處理、監督管理、信息發布等行為,監督第三方
核查機構的
資質、核查、核查報告等事項,監督交易主體的內幕交易、操作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些主體之所以能夠對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進行社會監督,具有“納稅人身份”便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據易碳家了解到,不論試點省市的碳交易市場,還是正在推進的國家碳交易市場,各項建設所需要的費用多來自于財政支持,即使用納稅人的錢。作為納稅人,行使對碳交易市場總量控制、配額分配、交易、監管、核查等方面的監督是應有之義。然而,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試點省市立法來看,并沒有納入上述讓會監督主體,這無疑是剝奪了他們監督權.違背了法定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所以,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尤其是風險監管,要重視和充分發揮社會主體的監督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監督政府、交易所、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