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事低碳產品
認證的認證機構應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認證機構基本要求。
二、相應產品認證活動的實施應符合《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 GB/T 27065-2004》的要求。
三、認證機構應具備從事低碳產品認證活動相關技術能力,具體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具備溫室氣體核查國際或國家資質,如
CDMDOE(清潔發展機制指定經營實體)資質,國家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機構等;
2.從事組織溫室氣體核查、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審定和(或)核查、產品
碳足跡、產品
碳標簽有關工作3年以上且已開展了不少于20個審定和(或)核查、認證項目;
3.參與國家低碳產品認證相關國家標準、認證技術規范或實施規則的制定工作,或自行根據需求開發運行了具有
市場接受度的
低碳認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