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發展基本情況
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發展歷程
自1979年以來,我國政府先后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法規。我國第一個有關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是2003年9月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規定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定期公布的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公布包括企業環境保護方針、污染物排放總量、企業環境污染治理、環保守法、環境管理等在內的5類環境信息,并鼓勵沒有列入名單的企業自愿進行環境信息公開。
2005年12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要求企業應當公開環境信息。2005年修訂《公司法》,列明公司在業務過程中必須承擔社會責任。
2006年9月,深交所刊發《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鼓勵公司自愿披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深交所目前要求納入“深證100指數”的公司必須同年報一起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并鼓勵其他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2007年4月,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2008年5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自愿公開9類企業環境信息;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或者列入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在環保部門公布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后30日內,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運
行情況及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另外,對自愿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給予下列獎勵: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或者其他國家提供資金補助的示范項目;國家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2007年7月,原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落實環保
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意見》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對超標排污、超總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必須依法嚴肅查處,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金融機構。各級金融機構在審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時,應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加強授信管理,對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應采取措施,嚴格控制貸款,防范信貸風險。各級環保與金融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溝通機制。
2008年1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印發《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企業要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公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規劃和措施,完善社會責任溝通方式和對話機制,及時了解和回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建議,主動接受利益相關者和社會的監督。
2008年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且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2008年5月,上交所刊發《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勵上市公司在披露公司年報的同時,也要披露公司的年度社會責任報告,從而使環境信息成為年度報告的內容。該指引規定,只要發生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同時對股票價格產生影響的事件,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及時披露事件情況。指引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或單獨披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5號文中提及的9類自愿公開的環境信息;被環保部門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環保部門公布名單后2日內披露主要污染物情況、環保設施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公司為減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2008年12月31日,上交所在《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三類公司即“上證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發行國際上市外資股的公司以及金融類公司必須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同時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公司自愿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和每股社會貢獻值。2009年1月,上交所發布2008年年報工作備忘錄第一號,提供了社會責任報告的格式文本及董事審議社會責任報告的工作底稿。
2010年9月14日環保部出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首次將突發環境事件納入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范圍,同時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行為,“指南”的附錄中列示了上市公司年度環境報告編寫參考提綱。指南要求,包括火電、
鋼鐵、
水泥、電解鋁、煤炭、
冶金、
化工、
石化、
建材、
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等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守法、環境管理等方面的環境信息。
2012年2月24日,銀監會發布“綠色信貸指引”要求銀行業充分發揮杠桿作用促進
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2014年4月《環境保護法》修訂,于2015年1月1日生效,概括闡述現時有關資料披露及公眾參與的法規,規定公司披露污染數據以提高透明度,以及要求政府機關負責公開發布資料。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原國家環保總局還分別于2003年、2007年發布了《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相應的,證監會于2008年2月發布《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規定申請文件中應提供原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相關意見的,不受理申請。環保核查意見一度成為證監會受理企業IPO和再融資申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然而,2014年10月,國家環保部發布《關于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決定取消上市環保核查的要求,已發布的相關文件予以廢止。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環保監管,加大監察力度,加大對企業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