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詳細的ESG披露標準,并輔以激勵機制
根據歐盟的經驗,在制定ESG披露標準時,應采用“影響顯著性”而不是“財務重要性”來界定信息是否需要披露。這是因為許多環境和社會影響都具有經濟外部性,它們給整個社會和經濟帶來的影響及成本遠大于對該公司產生的直接、短期的財務影響及成本。
在披露內容上加強對可對比且披露成本低的定量指標的信息披露。ESG披露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已有的G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標準,加入已經有可靠測量數據的E環境與S社會信息的披露規則,之后隨著相關配套設施的完善,逐步推進強制ESG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工作,直到與國際接軌。
構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考核指標體系,對于考核等級為良好及以上的給予
政策支持,如招標、采購、稅收減免等方面的鼓勵措施以及在IPO、再融資、綠色信貸等方面給予便利條件。
(四)加大不遵守制度的懲罰力度,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
借鑒美國資產
市場的經驗,應要求上市公司及時準確的披露現存或潛在的環境責任,對于不按照要求披露或者披露信息嚴重虛假的公司將處以100萬人民幣以上的罰款并且通過新聞媒體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曝光。此外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例如證監會與環保部應及時交換信息,對存在環境
問題的上市公司進行相應的制裁。
(五)加強投資者運用ESG信息的教育
鼓勵投資者將ESG信息納入投資決策中是企業披露ESG信息的動力之一,同時能夠促使投資者由短期投機轉向長期價值投資,從而推動資本市場健康、平穩的發展。
根據國際經驗,ESG信息披露規則若要有效,政府必須至少考慮會影響投資者反應的三個額外因素:(1)投資者必須認識到ESG信息與投資決策相關且適合應用;(2)ESG信息必須顯示投資者投資期限的相關影響。環境和社會因素相對于一年以上的中長期投資有影響,類似于氣候變化的問題對許多行業的長期發展無疑都非常重要;(3)投資者必須有能力理解并解釋公司披露的信息。ESG信息披露的問題之一是投資者較難理解ESG信息并評估其與公司經營與其的特定聯系。為解決上述問題,建議更好的整合ESG信息與其他財務信息,以更全面的介紹公司情況。
[1]詳細見境外上市公司強制ESG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情況中美國資本市場制度介紹。
[2]例如埃克森美孚2014年財務報表的環境部分顯示,其采取新措施以減少運營對空氣、水等環境的破壞。這其中就包括在制造清潔燃料的基礎設施和技術上的大量投資,以及用于顯著降低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和相關資產棄置的支出及損失等。根據美國石油學會制定的指引要求,埃克森美孚2014年用于全球環境預防和補救措施的資金為62億美元。
[3]我國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現狀分析,沈洪濤、李余曉璐,證券市場導報,2010年6月。中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現狀研究——以2007年和2008年滬市A股制造業上市公司為例,盧馨、李建明,審計與經濟研究,2010年5月。
(該報告的研究工作得到了世界資源研究所Sean Gilbert博士以及對外經貿大學魏超然博士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