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7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建設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發改氣候〔2015〕1024號)的要求,為加快推動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全面掌握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管控,保障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數據質量,我委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選
海南省碳排放
第三方核查機構和
核查員,實行第三方核查機構和核查員“雙備案”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選原則和方式
本次征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征集。各機構自愿申請,省發展改革對申請單位的規模、業績、能力及技術力量等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確定核查機構和核查員名單,并予以公布備案。
二、關于核查行業備案范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首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關于印發第二批4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4]2920號)、《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722號)要求,備案的行業范圍共計24個行業。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備案核查機構的條件
1.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在300萬人民幣以上,近兩年法人年檢均合格。
2.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核查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良好的從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無不良經營記錄。
3.應是經清潔發展機制(
CDM) 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指定經營實體,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或經國家
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溫室氣體核查機構,或獲國家及海南省推薦的
節能量審核機構;且近三年在國內完成的CDM或自愿減排項目的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碳核算、節能量審核等領域項目總計不少于10個。
4.對無上述核查或審核經歷的特定行業機構,應在溫室氣體減排領域內獨立完成至少2個省級以上課題,或自主開發至少3個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
5.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關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確了管理層和核查人員的任務、職責和權限;明確至少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核查工作負責人;明確保密管理、核查人員管理、核查活動管理、文件管理、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處理等相關規定。
6.申請備案的每個行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3名核查員,核查員的專業應涵蓋產業經濟、能源經濟、熱能動力、
電力、
化工及工業過程等主要專業。
(二)申請備案核查員的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具備國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環評報告編制、節能量審核、節能評估、能源審計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核中一個或多個領域的咨詢或審核經驗;
4.個人信用良好,無任何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四、申報材料要求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材料清單要求準備材料,并于2016年 2月26日(星期五)前向我委提交加蓋公章的申報材料(用A4紙裝訂成冊,一式2份,另需報送電子版光盤一份)。
(一)核查機構申報材料清單。
1.基本信息表及申請的核查行業領域。
2.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最近兩個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本通知核查機構申報條件的證明文件。
5.近三年相關業績清單(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證明材料)。
6.組織結構、人員職責說明。
7.核查員信息匯總表。
8.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9.符合性聲明,包括所從事的業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聲明、不從事與核查工作有利益沖突的活動的聲明、保密承諾聲明等。
10.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二)核查員申報材料清單。
1.核查員備案申請表及申請的核查行業領域。
2.身份證件復印件。
3.最高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4.職稱證書或相關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5.所申請核查行業領域的相關工作經歷及可核實的業績證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五、其他事項
(一)材料報送地點:海南省海口市國興大道省政府八樓省發展改革委區域經濟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處803室,所有申報材料均不予退還。
(二)我委將組織專家評審,審定通過的核查機構進行公示。如無異議,正式確定入選的核查機構名單。
(三)我委對第三方核查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并對核查報告質量嚴格把關。
特此通知。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