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氣候函〔2016〕664號
根據省政府《廣東省
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粵府令第19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改氣候〔2015〕390號)要求,為做好2015年度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
報告企業、控排企業(見附件1)應按照《廣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2014版)》及有關要求(可在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查閱),編制2015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并通過“廣東省企業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和核查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網址:http://agri.gd.gov.cn/)提交。
(一)報告企業應于2016年3月1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2015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同時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碳排放信息報告打印蓋章后(一式三份)報所在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
(二)控排企業應于2016年3月1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2015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經核查機構核查后,于2016年5月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經核查的碳排放信息報告,同時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碳排放信息報告打印蓋章后(一式三份),連同核查機構出具的書面核查報告(一式三份)報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在線提交報告與書面報告如有差異,應以書面報告為準。
(三)我委將組織核查機構對控排企業2015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核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機構應按照《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查規范(2014版)》要求(可在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查閱),通過文件審核和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核查報告,同時向控排企業和單位出具書面核查報告。
(四)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匯總本市行政區域內報告企業的碳排放信息報告、控排企業的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并就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意見,于2016年5月10日前統一報我委(一式兩份)。
二、企業配額清繳履約
(一)2016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應按照我委核定的2015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通過廣東省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履約。控排企業賬戶中配額不足以清繳履約的,請提前在省競價平臺或交易平臺購買補足。
受我委委托,廣州碳
排放權交易所將于2016年3月和6月進行2015年度剩余的兩次配額有償競價發放,請有需要的企業提前做好準備。
(二)控排企業可按一定比例提交符合規定的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抵消實際排放,具體要求請參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粵發改氣候〔2015〕80號)規定。控排企業使用CCER抵消實際排放時,應在2016年6月10日前向我委提交抵消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按基準線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我委將按照企業核查核定的實際產量,對預發的免費配額進行多退少補;按歷史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如有關停、遷出本省或停產停業累計3個月以上的,經核實后我委將按《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收回相應的免費配額。
三、相關要求
(一)請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改革部門將本通知及時傳達落實到相關企業,并認真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2015年度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工作,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二)請相關企業重視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工作,明確專人負責,如實提供本企業2015年度碳排放信息,切實配合核查等相關工作,并提前準備好相關的臺賬、憑證等資料以備核查。
(三)請核查機構依法依規、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不得接受企業宴請,不得收受企業禮品、禮金、禮券等。
(四)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查機構等應按規定對企業填報的碳排放資料、數據等進行嚴格保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和提供。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2月18日
(聯系方式:廣東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組,電話:020-83138604,83138670;傳真:020-83138670,電子郵箱:gdets@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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