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京發改規[2016]6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6年2月14日
(聯系人:資環處 于鳳菊; 聯系電話:66415588-0515)
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試行)
(2016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委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等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于北京市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發展改革委。
第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違法行為設定基礎裁量檔,具體裁量基準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規則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綜合考慮法律依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應當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依法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后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在同一時期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類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裁量情形、處罰種類和裁量基準應當基本相同。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從輕處罰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六)經行政執法機關告誡或責令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違反《節能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結合第九條規定從輕處罰:
(一)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
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其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總能源包費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
(三)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不全面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經限期整改沒有達到整改要求,但有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措施的;
(五)重點用能單位已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了能源管理負責人,但未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
第十二條 違反《節能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結合第十條規定從重處罰:
(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
(二)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其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
(三)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總能源包費在100萬元以上或者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
(四)重點用能單位拒不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五)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的,以及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六)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也未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
第十三條 違反《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
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結合第八條規定不予處罰:
(一)重點排放單位在責令期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碳排放配額履約的;
(二)年綜合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在責令改正期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碳排放報告報送的;
(三)重點碳排放單位在責令改正期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的。
第十四條 違反《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結合第九條規定從輕處罰:
(一)重點排放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10%以內進行排放且不履約的;
(二)重點排放單位在責令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期限內已委托第三方
核查機構核查且認真配合核查工作的;
第十五條 違反《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結合第十條規定從重處罰:
(一)經執法機構多次提醒、催報,仍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報送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報告或履約的;
(二)重點排放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20%以上進行排放且不履約的;
(三)重點排放單位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仍未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七條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準。集體討論可以采取委主任辦公會議(專題會)或者委領導傳簽文件等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序有特別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十八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九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違反《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供虛假信息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條 違反《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逾期不改正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15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逾期不改正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1萬元以下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10萬元以下罰款”、“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拒不改正的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處1萬元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五條 違反《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電力、石油加工、
化工、
鋼鐵、
有色金屬和
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30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節 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違反《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罰款”。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第二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十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2萬元以下罰款”、“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八條 違反《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九條 違反《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節 《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第三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違反《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并可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本市碳排放權場內交易前六個月成交
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按照市場均價的3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按照市場均價的4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按照市場均價的5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違反《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決定》第四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二條 重點排放單位違反《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依據《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基準》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節能低碳和循環經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布日起實施。
在本《基準》實施前已經立案的案件仍依照原規定執行,在本《基準》實施后立案的案件,應執行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