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6 10:26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排污權抵押貸款用于企業節能環保技術改造項目的,各金融機構應當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環保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和信息查詢工作,并積極協助貸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權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要加強窗口指導,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改進服務,規范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業務,督促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要做好企業環境信息錄入征信系統工作,為金融機構開展排污權抵押貸款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 開辦排污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相關業務部門及經辦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加強對排污權抵押登記和抵押貸款相關檔案的管理工作,并積極拓展排污權抵押貸款業務,及時向人民銀行和環保部門上報開展情況和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