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6 10:26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第三章 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條 排污權抵押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抵押排污權評估價值的80%。排污權評估價值綜合考慮評估價與剩余排污指標的有效年限,評估價參照有償取得的購買價及當期排污權交易市場價格和政府收儲價格綜合確定,由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評估。
第九條 排污權抵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條 排污權抵押貸款期限不超過企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的屆滿日。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排污權抵押貸款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提出排污權抵押貸款申請;
(二)貸款人就借款申請進行貸前調查,內容包括擬抵押排污權的持有主體、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
(三)貸款人組織開展排污權價值評估;
(四)借貸雙方簽訂借貸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
(五)借款人在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保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六)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