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6 10:26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 排污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企業購買排污權或支付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第六條 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的,須持有環保部門依法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且滿足排污權有償使用的相關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專項購買排污權并以該排污權作抵押的,須持有相應《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且滿足排污權有償使用的相關要求;
(三)所屬行業或產業、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
(四)借款人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
(一)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指標的;
(二)借款人近三年內曾造成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內曾發生偷排、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事件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