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光伏企業國家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三、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宣傳交流,創新金融扶持手段
多渠道向公眾宣傳關于光伏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尤其媒體和金融機構等,加深外界對光伏產業發展階段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的認識和了解,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產品,扶優扶強。一是支持金融機構通過債轉股或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緩解企業債務負擔過重
問題;二是鼓勵金融機構之間加強合作,成立封閉式融資資金,對骨干企業進行訂單融資支持,避免骨干企業資金鏈枯竭帶來的風險;三是鼓勵金融機構與海外上市企業合作,支持企業從國外退市回歸A股,監管部門提供綠色通道,縮短再上市手續和流程;四是繼續推進降低光伏企業融資成本,通過重點企業名錄或訂單貸款等方式,實行差別化的低成本融資
政策。
(二)設立投資基金,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財政資金為引導,吸引社會資金投入,
市場化運作。鼓勵和吸引五大發電集團、電網公司、光伏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基金出資,以基金投入方式支持光伏企業發展,推動兼并重組,規范企業運作,加快形成良性自我發展能力。基金按一定比例分別投資于光伏電站建設和制造業環節,通過電站環節的穩定收益補償光伏制造業環節的風險。制造環節主要支持光伏企業技術創新和支持光伏企業“走出去”,優化光伏制造業全球布局。
(三)引導全球布局,落實完善補貼政策
一是妥善解決國外貿易壁壘,鼓勵企業抱團到國外成本洼地或市場潛力大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建廠,優化產能全球布局。二是盡快解決光伏補貼資金發放問題,盡快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標準,解決補貼資金缺口問題,落實馬凱副總理在無錫光伏座談會中的指示精神,光伏補貼即由電網公司代為墊付,年度終了再由財政等部門與電網公司進行審核、核算等,確保補貼資金及時發放。三是完善光伏補貼政策,促進技術進步,對效率低于一定標準的組件不給補貼或少給補貼,同時,鼓勵在“領跑者”計劃中限定高效組件價格區間,確保高效組件市場占有率和利潤空間。
(四)加強統籌協調,保障發電全額收購
國務院能源管理和
電力監管部門協調各省、區、市補充或修正區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將國家重點項目納入地方發展規劃,使地方規劃與全國規劃相統一;協調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完善電網發展規劃,使電網發展規劃與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協調,打通東西和南北電力輸送通道,尤其是安排好國家千萬千瓦光伏發電基地的外送通道建設,實現優勢地區資源有效利用,并對規劃的落實情況予以監督。同時,建議國家電力監管機構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條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和收購實際執
行情況展開調查,并對未能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為追究賠償責任,依法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明確用地性質,規范土地稅收政策
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層面出臺明確的光伏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收政策,規范地方光伏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收標準。一方面提請財政及稅務部門出臺規范耕地占用稅征收的具體指導意見和
法規解釋;另一方面,建議參照國家對火電的鼓勵支持辦法,出臺政策對光伏電站減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同時,國土、林業、能源、財稅等部門應聯合研究制定光伏電站用地政策,明確光伏電站用地性質及范圍,對光伏電站用地不改變原有土地利用性質的按原土地性質管理,鼓勵光伏電站建設與農業、漁業等相結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