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
ccer)交易行為,維護CCER交易
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
法規、規章、《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心)(以下簡稱廣碳所)依法組織實施的CCER交易,適用本規則。從事CCER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碳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CCER是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簽發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四條 廣碳所為CCER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相關設施及交易相關服務。
第五條 交易場所及相關設施包含交易大廳、數據中心、信息發布系統、交易系統、結算交收系統等與交易相關的支撐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