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覆蓋范圍、
碳配額的分配方式和清繳規則決定了個人
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特征,并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個人碳排放交易方案。
范圍
個人碳排放交易的覆蓋范圍實際上有兩層涵義:一是碳排放總量控制的目標設定, 是覆蓋整體經濟,還是僅涉及個人或家庭排放,前者是對區域內100% 的碳排放進行限制,而后者則是僅對個人或家庭的碳排放進行控制;二是對排放相關的能源活動范圍的設定。 就個人或家庭排放而言,Fawcett提出的PCAs方案覆蓋了全部的個人能源使用排放,包括家庭燃料使用排放、私人
交通排放以及飛機出行的排放,方案設計初期不涵蓋公共交通排放,但在條件成熟時將覆蓋公共交通排放。 而在Fleming提出的DTQs/TEQs 方案中,配額覆蓋的僅僅是居民家庭能源消費的排放,包括家庭內部燃料使用排放,如
電力、燃氣、煤、油品消費的排放,以及汽車燃油排放。 不管是PCAs 還是DTQs/TEQs,不同方案都建議設立專門的碳配額或
碳信用賬戶,并將信息存貯在一張特殊的卡上。 人們在購買燃料和能源時, 必須使用卡上的碳配額,以抵扣所購能源的碳排放。 這就相當于創造了一種新的基于碳的流通貨幣。 但是這-系統相對復雜,為了簡化,提出了僅包含家庭住宅排放的個人碳排放交易方案。 由于這→方案利用了已有的家庭能源、賬戶(單)系統,因此可以大大降低系統的復雜性以及運行成本。 而相較于家庭住宅排放,個人交通排放具有更大的價格彈性,因此,關于個人交通排放的交易方案受到了更多關注。
盡管基于特定部門的個人碳排放交易可能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更多的討論依然集中于覆蓋整體經濟的個人碳排放交易方案。 可能的原因有三點:一是基于特定部門的個人碳排放交易方案存在與其他
政策的交叉,即利用其他政策可以實現近似的目標,如不斷提升家庭耗能設備的能效標準與家庭
碳交易存在類似效果;二是基于整體的個人碳排放交易方案能夠更好地促進個人的
碳管理,使人可以在不同能源活動的
減排措施間進行權衡陽,如選擇安裝
節能燈泡或者減少飛機出行; 三是覆蓋整體經濟的個人碳排放交易可以更好地滿足國家的
碳減排目標,減少不確定性。
分配
分配是指碳排放主體獲得碳配額的方式。 目前主要有兩種分配方式,免費分配和拍賣(或購買)。 對于個人或家庭,不同方案提出的分配方式基本都是免費發放。 盡管還存在公平性方面的爭議川,大多數個人碳排放交易方案還是以人均均等為基準來分配碳配額,差別主要在于孩子是否有碳配額以及是否具有與成人相等的碳配額。在TEQs 方案中,碳配額僅分配給成人,而在PCAs 方案中,孩子也被分到碳配額,但是孩子獲得的配額少于成人。
對于組織和機構而言, 獲得碳配額的方式,是通過拍賣,前者是把60%的碳配額直接拍賣給機構,后者是把碳配額100%拍賣給能源零售商,利用拍賣所得建立一個"天空基金" ,這個基金可以將拍賣所得平均分配給個人。 這種方案嚴格來講不能算是個人碳排放交易,因為個人不是獲得碳配額,而是被分配到碳配額出售的收益,個人并不直接參與交易。 機構獲得碳配額的第二種方式是通過
市場購買,碳配額100%免費分配給個人,而能源、供應商必須到市場上購買個人出售的碳配額才被允許排放。 這樣,個人可以獲得碳配額出售的收益,同時可以通過調整其出售的碳配額數量影響進入市場的碳
排放權總量,而有限的能源供應商作為碳配額的購買者可以保證相對低成本的監管。 因此,分配方式的不同,將對方案的復雜性和運行戚本產生很大的影響。
清繳
碳配額的清繳是指碳配額使用信息的結算和匯總過程。 如果個人能源活動的排放沒有結算,個人碳帳戶中無法顯示碳配額的實時變動,那么個人碳配額的預算約束作用就會失效,總量控制的目標也會落空,因此這是個人碳排放交易執行的關鍵環節。
碳配額的清繳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上游清繳和下游清繳。 所謂上游清繳是指由化石燃料的供應商或進口商提供其擁有的碳配額以涵蓋其提供的燃料中隱含的碳排放。 在這一模式下,監管面對的實體數量相對較少,因此管理相對簡單。 C&S 以及C&D 方案就是上游清繳的典型。 但是,在上游清繳模式下,碳排放權價格主要體現在能漉批發市場上,因而對于公眾參與減排缺乏有效的激勵。 下游清繳主要是指個人直接清繳或者個人通過能源零售商清繳。 個人清繳實際上就是要求個人在結算時能夠出示與其碳消費量相匹配的碳配額,它是通過對個人碳賬戶的檢查來實現監管,并對配額不足者作出處罰。 雖然一個龐大的個人間的碳交易市場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是要實現對成千七萬的個人的監管以及保障后續的法律行動,將導致巨額的執行成本,而且不受歡迎,在這種情況下,考慮通過能源零售商清繳,以避免過高的交易戚本將是較好的選擇。 能源零售商清繳是指個人和組織在購買燃料或電力時,其碳賬戶將會被抵扣相應數量的碳配額,這部分碳配額被轉移到能源零售商的賬戶中。 能源零售商出售多少燃料,必須獲得相對應的碳配額,消費者抵扣的碳配額將隨供應鏈上溯,一直到能源供應部門,并由能源供應部門最終清繳到注冊管理機構。 對于管理機構而言,其主要考察的是能源供應商最終所提供的碳配額總量是否與其出售的能驚量相-致。 而消費者在購買能源時清繳碳配額,則可以通過能跟零售商的管理來實現。 這
-過程中,系統將部分運行成本轉嫁并分散于能'師、供應鏈,提高了可操作性,但這種執行方式可能帶來能源零售商的市場應對策略。 能驚零售商可能采取哪些市場應對策略,這些應對策略對于方案的實施有怎樣的影響,對此尚未有細致研究。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上海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