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年二氧化
碳排放總量在5000噸(含)以上的單位,將被列為重點排放單位。昨天,市政府公布關于調整《北京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的通知,擴大碳排放重點單位監控范圍。
據北京日報12月29日消息,依據通知,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由原來的“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1萬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調整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這一調整旨在進一步加強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發揮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對二氧化碳
減排的促進作用。
通知要求市發改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時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相應調整,進一步健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機制和管理措施,同時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運行的監測預警和監督管理。
北京市已基本建成較為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基本制度。根據規定,碳排放交易主體是重點排放單位及其他自愿參與交易的單位。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經審定的
碳減排量等。重點排放單位可用經過審定的碳減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當年排放配額數量的5%。來源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和制造業協同廢棄物處理以及
電力消耗所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抵消。1噸當量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