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把二氧化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
排放權的交易,簡稱
碳交易。據世界銀行預計2012年全球碳
市場將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
《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
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其他規則從《議定書》中衍生,如《議定書》規定歐盟的集體減排目標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歐盟從中再分配給各成員國,并于2005年設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確立交易規則。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后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需要治理,而治理溫室氣體則會給企業造成成本差異;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換可看作是一種權利(產權)交換,那么溫室氣體排放權也可進行交換;由此,借助碳權交易便成為市場經濟框架下解決污染
問題最有效率方式。這樣,碳交易把氣候變化這一科學問題、減少碳排放這一技術問題與可持續發展這個經濟問題緊密地結合起來,以市場機制來解決這個科學、技術、經濟綜合問題。
據易碳家了解到,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于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
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 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據易碳家了解到,由于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