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被認為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內容,“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
市場”,黨的十八大報告也提出了“積極開展
節能量、碳
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的工作要求,《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問題的決定》又再次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這些
政策法規的出臺為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成功構建提供了有效保證。2012年初,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
深圳、重慶7個城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筆者對試點進展進行了分析,并給出政策建議。
2013年6月,深圳碳交易所鳴鑼后,上海、北京、廣東、天津四個碳交易所都先后運行上線,2014年上半年,湖北碳交易所和重慶碳交易所也掛牌成立。至此,首次參與試點的七個省份的碳交易平臺已全部運行。截至2014年8月中旬,7省市累計成交量超過11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成交額超過4.5億元。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進展順利,成績顯著。但試點區域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各地碳交易試點進度不一,交易冷熱不均,經濟發達地區交易比較頻繁,交易量較大,深圳最先開展交易,截至2014年8月中旬,總成交額1.13億元,占總成交額的25%左右,而湖北和重慶的交易量則相對較少,有時甚至會零交易。其次,市場信息很不透明,參與企業無法作出合理決策,無論是基本面還是技術面,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影響企業的參與積極性。再次,首個履約期內,只有上海和深圳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履約,延遲履約反映企業參與交易的積極性不夠,市場流動性較差。最后,七個區域的
減排任務不盡相同,控排行業和標準也不一樣,這些詳略不同、側重點不一樣的規章細則都不利于我國統一
碳市場的建立,要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則和標準。
另外,從7個試點區域碳交易現狀來看,這些市場都是區域性的碳市場,不存在跨區交易和配額互抵,處于相對封閉的市場體系中,同時,從控排行業來看,主要集中在高耗能行業,如
鋼鐵、
化工石化和
電力等,這些行業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可能是一個壟斷、壟斷競爭市場。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
本文來源:《中國金融》 2015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