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
碳排放權交易行為,維護碳
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和《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及《廣州碳
排放權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額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廣碳所應依據規避風險、分級控制、穩定市場和活躍交易的原則按照本細則規定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制度。
第三條廣碳所交易參與人及會員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四條綜合會員與經紀會員應當對其代理參與交易的客戶交易風險進行管理。
第五條廣碳所風險控制管理體系包括漲跌幅限制制度、配額持有量限制制度、結算風險防控制度、不良信用記錄制度、應急管理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和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章 漲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條廣碳所對掛牌競價交易、掛牌點選交易和配額協議轉讓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掛牌競價和掛牌點選交易的成交價格應在開盤價±10%區間內,配額協議轉讓交易的成交價格應在開盤價±30%區間內。
如交易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單向競價保留價須在開盤價±10%區間內。
第三章 配額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八條廣碳所配額交易實行配額持有量限制制度,即廣碳所按照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與配額注冊登記系統的相關要求對交易參與人的配額持有量進行限制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制度。
第九條交易參與人的配額持有量應符合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廣碳所可根據市場需要,在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調整配額持有量限制。
第十條交易參與人的交易違反持有量限制制度時,廣碳所有權限制其交易,并要求會員或會員客戶調整持有量以滿足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四章 結算風險防控制度
第十一條廣碳所實行結算風險防控制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風險防控。廣碳所對會員、會員對客戶的結算資金需實施分賬管理,廣碳所對會員進行結算風險管理、綜合會員和經紀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廣碳所設立結算部門負責對會員的結算工作,綜合會員和經紀會員須有專職的部門或人員負責對客戶的結算工作,各級結算部門應承擔風險控制職責,并對各級結算工作的數據、憑證、賬冊等信息嚴格保管。
第十三條結算銀行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對交易資金的監督職責,對會員擅自挪用客戶資金等違反廣碳所規定的行為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對結算過程中出現的交割與清算數據
問題,廣碳所與會員應及時發現并在下一交易日開始前妥善解決。
第五章 不良信用記錄制度
第十五條廣碳所建立交易參與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將出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以下交易行為的交易參與人列入不良交易信用記錄并進行嚴格管理:
(一)屬于廣碳所認定的違規違約行為;
(二)違反本細則風險控制制度的行為;
(三)違反廣碳所其他相關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廣碳所對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交易參與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廣碳所有權向主管部門報告;
(二)情節嚴重或造成損失的,廣碳所有權將會員或會員客戶的違規違約行為向社會進行公布;
(三)多次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會員,廣碳所有權中止或終止會員或會員客戶的會員資格或相關業務資格;
(四)廣碳所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應急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廣碳所實行應急事件的管理制度,應急事件包括交易異常情況、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其他應急處置事項。
(一)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因系統技術故障、非法侵入等原因導致或可能導致廣碳所碳排放權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的情形,包括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是指廣碳所交易市場所在地發生火災或
電力供應出現故障等情形;
(三)不可抗力是指廣碳所交易市場所在地或全國其他部分區域出現或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十八條發生應急事件后,廣碳所成立應急事件領導小組,按應急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及時處理緊急情況,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應急事件處理完畢后,進一步檢查潛在的隱患并及時處理。廣碳所建立應急事件檔案,對每次發生的應急事件進行相關記錄,包括時間、事件發生原因和經過、處置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第二十條為防止應急事件對交易產生重大影響,廣碳所應采取包括系統軟硬件維護、數據災備、應急演練等防范措施。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一條廣碳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廣碳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交易參與人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廣碳所有權約見交易參與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交易參與人報告情況: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
(二)交易參與人交易異常;
(三)交易參與人資金異常;
(四)交易參與人涉嫌違規、違約;
(五)廣碳所接到涉及交易參與人的投訴;
(六)交易參與人涉及司法調查;
(七)廣碳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廣碳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至少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事項通知相關交易參與人,廣碳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記錄并予以保密。
談話提醒涉及到綜合會員和經紀會員客戶的,客戶應當親自參加談話提醒,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廣碳所,經廣碳所同意后可以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事實。
第二十四條廣碳所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會員客戶有違規嫌疑及有較大風險的,有權對會員或會員客戶發出《風險警示函》。
第二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廣碳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
(二)交易參與人涉嫌違規、違約;
(四)廣碳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廣碳所定期對交易、交易參與人、指定結算銀行遵守交易規則及其他實施細則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廣碳所定期按照相關規定對交易、交易參與人、指定結算銀行的交易風險控制情況形成報告,按要求上報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廣碳所定期對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及廣碳所工作人員進行有關國家
政策法規、交易規則、從業準則、上崗資格、操作規范等培訓。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廣碳所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