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通向怎樣的氣候目標
《巴黎協定》通向怎樣的氣候目標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把人類氣候治理行動的目標設定在全球平均氣溫不高于工業革命前水平的2攝氏度以內。而在《巴黎協定》表述為“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并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
這顯然是一個令人尷尬的對現實的折中:一方面,一些機構評估認為,按照目前已提交了氣候變化自主貢獻的190個國家和地區的
減排目標,全球升溫只能控制在2.7~3.5攝氏度的區間。2攝氏度的目標尚且不能實現,何談1.5攝氏度?但另一方面,受到氣候變化影響最嚴重的海島國家認為,從2攝氏度到1.5攝氏度這0.5攝氏度的差別,對它們來說是一個生死存亡的
問題。
在理想與現實、公平與實效之間,《巴黎協定》采取了一種靈活的表述:“把全球平均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更像是對當前氣候治理現實水平的確認,而“為把升溫幅度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而努力”則像是一個鼓勵性的口號,告誡人們現在做得還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