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跟進全國性碳市場
目前,我國與碳和碳
市場相關的管理,主要還是以各試點城市、地區自己出臺的暫行辦法為準。各地自行確定溫室氣體種類,納入
碳交易的行業、納入門檻等,都阻礙了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構建。
“建立全國統一的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勢在必行。因此,必須從法律上根除人為分割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彬輝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
“碳排放權交易的標的是企業節余的碳排放配額,如果沒有這種節余的碳排放配額,碳排放權交易就會成為‘無米之炊’?!蓖醣蜉x解釋,交易標的的合法性決定了交易本身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是否能夠成功交易。因此,這是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只有經過法律對碳排放權的確權,碳排放權交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有可能形成穩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態。”
但目前,我國并沒有法律確認這種節余的碳排放配額,也沒有從法律上確立企業對于其通過
減排而節余的碳排放配額擁有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如《水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中都沒有直接規定關于碳排放權以及排放權取得的法律條文。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我國憲法總綱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眹乙幎ㄓ芍醒牒偷胤礁黝悋匈Y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生產、管理,并有權將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分配給個人或團體。
這意味著,我國從法律上規定了排污權歸國家所有,從表面上看,我國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已經明晰。
但是王彬輝提醒道:“從環境資源產權分配的角度看,我國大部分自然資源和生存資源的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如果我國今后對碳排放權的取得仍保持無償的規定,那么理論上配額的初始分配也必須采用無償分配的方式?!?/div>
正如前文所述,這種分配方式妨礙了市場的公平性。王彬輝建議,需要先對碳排放權的取得代價作出明確的產權規定,進而制定相應的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